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七)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