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它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返程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行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发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