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350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6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50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7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2倍发放。
(三)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采购人可适当调整区内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区外专家的发放 标准。
(四)特殊工程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数额由采购人 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 付标准。
(五)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 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 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六)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可由采购人自行制定,也可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七)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 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核)费用。
(八)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同城专家参加评审,不发放交通费、食宿费。聘请异地专家,专家凭票据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对未接送的市 内交通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