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