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以下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