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总结):
1、七层以上和单片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门窗玻璃;
2、窗底边距最终完成面小于0.5m的落地窗;
3、临空高度大于5m的阳台栏板玻璃;
4、公共出入口位置的玻璃门;
5、幕墙玻璃;
6、光棚玻璃;
7、玻璃栏杆及雨棚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规范摘抄
一、jgj214-2010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工程场所,易于收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强条】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强条】
1、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二、jgj113-2015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7 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规定
7.1 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和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7.1.2 安全玻璃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和锐角的角部。
7.2 玻璃的选择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 规定的安全玻璃;
2、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 的规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和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室内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8mm的钢化玻璃;
2、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 规定的夹层玻璃;
2、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且只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其栏板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5m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2)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
7.2.6 室外栏板玻璃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且应符合本规程第7.2.5 条的规定。
7.2.7 室内装饰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装饰玻璃可采用平板玻璃、釉面玻璃、镜面玻璃、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等,其许用面积应分别符合本规程表7.1.1-1和表7.1.1-2 的规定;
2、当室内饰面玻璃最高点离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时,应使用夹层玻璃;
3、室内饰面玻璃边部应进行精磨和倒角处理,自由边应进行抛光处理;
4、室内消防通道墙面不宜采用饰面玻璃;
5、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点式幕墙和隐框幕墙安装方式。龙骨应与室内墙体或结构楼板、梁牢固连接。龙骨和结构胶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
7.3 保护措施
7.3.1 安装在易于收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7.3.2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时限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湖南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