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很多施工单位没办法,只好拿竣工资料为筹码,逼迫甲方结清工程款,否则因为缺乏竣工资料无法交付使用,这在一些中小型非国有房建项目中经常发生,虽然甲方有很多变通手段,但始终也是一个硬伤,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但现在这种方法不行了,施工单位交付竣工资料是义务,不因其他因素而改变。最高法的解释如下: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已完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属于施工合同的随附义务,与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不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的义务。
由上可以看出,以后追讨工程款使用这一招不灵了,法院将不予支持,这可能是因为项目竣工牵扯面很广,对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才不得不这样做,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如果被欠款,那只能起诉了,道路漫漫又长远,努力吧。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已完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属于施工合同的随附义务,与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不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的义务。
由上可以看出,以后追讨工程款使用这一招不灵了,法院将不予支持,这可能是因为项目竣工牵扯面很广,对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才不得不这样做,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如果被欠款,那只能起诉了,道路漫漫又长远,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