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规定:
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
特别重大事故 30≤死 或 100≤重伤 或 1亿≤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10≤死<30 或 50≤重伤<100 或 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较大事故 3≤死<10 或 10≤重伤<50 或 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
一般事故 死<3 或 重伤<10 或 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
接报部门
1、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