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12时46分,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中坝村发生岩质山体滑坡,规模约150万立方米,造成巫镇高速第三合同段临时工程qt15取弃土场、巫溪县渝锐建材有限公司采砂厂被掩埋,2人死亡、3人失踪,堵塞湖塘河河道长约600米,直接经济损失约491万元。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 30≤死 或 100≤重伤 或 1亿≤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10≤死<30 或 50≤重伤<100 或 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较大事故 3≤死<10 或 10≤重伤<50 或 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
一般事故 死<3 或 重伤<10 或 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
一、事故原因及处置
事故除地质及天气降雨等原因,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发现隐患后的处置也占有很大一部分责任。如:
采沙厂厂长(王某)明知采砂厂上方已频繁出现落石险情,可能引发滑坡地质灾害,且在接到白鹿镇中坝村、中铁十五局五公司要求撤离厂内所有人员的通知后,仍继续组织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和搬运机械设备,导致包括厂长王某本人在内的五名人员死亡。
二、事故处罚
主要责任人(采沙厂厂长)已在事故中死亡,其余责任人记过、降级及提醒谈话等处罚,具体为: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采沙厂厂长(王某)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王某在本次事件中已经死亡,建议对王某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政务降级的人员(1人)
张某,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巫镇高速三分部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三分部工程项目技术。
(三)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的人员(1人)
程某,中共党员,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巫镇高速三分部项目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质量、进度、协调等工作。
(四)建议给予政务记过的人员(1人)
丁某,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巫镇高速三分部项目副经理兼二工区负责人,负责三分部二工区全面工作。
(五)建议给予政务警告的人员(2人)
1、张某,中共党员,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队副队长。
2、龚某,中共党员,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巫镇高速总承包部总工程师,负责巫镇高速全线施工技术管理。
(六)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3人)。
1、顾某,中共党员,巫溪县白鹿镇政法委员、副镇长,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2、杨某,中共党员,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巫镇高速总承包部指挥长,负责巫镇高速总承包部全面工作。
3.徐某,中共党员,重庆巫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七)建议给予书面检查的人员(3人)
1、王某,中共党员,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队队长,主持执法队全面工作。
2、王某,中共党员,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 质量监督支队监督员,负责巫镇高速项目建设监督工作。
3、刘某,中共党员,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巫镇高速总承 包部安全总监。
(八)建议给予提醒谈话的人员(2人)
1、陈某,中共党员,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二大队队长,负责二大队全面工作。
2、王某,中共党员,重庆巫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重庆巫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全面工作
(九)建议移交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员(4人)
1、潘某,河南棠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弃土场现场负责人。
2、郭某,河南棠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
3、师某,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巫镇高速 jl2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巫镇高速三分部监理工作。
4、魏某,中共党员,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巫镇高速 jl2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巫镇高速 jl2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全面工作。
三、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报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