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13点10分许,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事处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一起吊篮坠落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6.18万元。
近日,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1、吊篮严重超员,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 规范》jgj202-2010 中第 5.5.8 条规定:吊篮内人员不应超过2个,事故当时吊篮内作业人员有5人;
2、悬吊平台上升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悬吊平台左边(面向煤气柜)侧向护栏直接顶到煤气柜屋面挑檐底部,产生反作用力,进而增大工作钢丝绳的拉力,导致左边悬挂机构滑移、失稳,右边悬挂机构连同配重被巨大的拉力同时拉倒,吊篮瞬间倾覆坠落;
3、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绳,现场勘查仅有一根安全绳,且固定在离地面61米处的煤气柜上,低于事故发生时悬吊平台所处位置,不符合《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中第3.14条规定;
4、左、右悬挂机构(面向煤气柜)悬前梁长度不一致,经对事故吊篮现场测量,左边安装长度为1250mm,右边安装长度为1450mm,在悬吊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水平偏斜;
5、未安装上限位块,上限位器失效。经事故现场勘查,上限位器左右各一个,与之配套安装的两个上限位块均没有安装。其中,左边(面向煤气柜)上限位器触点不能自动复位。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吊篮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绳,未安装上限位块,上限位器失效;左、右悬挂机构(面向煤气柜)悬前梁长度不一致,在悬吊吊篮运行过程中产生水平偏斜;吊篮严重超员,悬吊平台上升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 导致悬吊平台左边(面向煤气柜)侧向护栏直接顶到煤气柜屋面挑檐底部,产生反作用力,进而增大工作钢丝绳的拉力,导致左边悬挂机构滑移、失稳,右边悬挂机构连同配重被巨大的拉力同时拉倒,吊篮瞬间倾覆坠落。
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出借资质给梁某聪承包工程使用,并收取管理费,只收费不管理,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出现严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吊篮出租单位,无吊篮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等资质证书,安排无资质的人员参与承租方对吊篮的组装、测试和维护保养;未按合同约定全程指导承租方进行吊篮安装。
3、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整体转包工程;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查检查,缺乏专人现场安全监督;对施工资质、专项施工方案和进厂人员持证情况审核把关不严。
……
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 人)
(1)杨某,男,群众,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10月4日移送蒙自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10月18日蒙自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孙某云,男,群众,涉事工程组织施工劳务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10月4日移送蒙自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10月18日蒙自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企业有关人员处理建议(11 人)
(1)梁某聪,男,群众,施工单位第二十一分公司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邹某尧,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总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李某,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4)杨某,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5)丁某海,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检修工程部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6)陈某,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安环生产部部长,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7)向某亮,男,中共党员,吊篮出租单位经营者,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8)许某波,男,中共党员,发包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9)彭某伟,男,中共党员,发包单位总经理助理兼任装备技改部部长,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0)王某辉,男,中共党员,发包单位动力能源厂厂长,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1)施某贵,男,中共党员,发包单位动力能源厂生产安全副厂长,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另有2名公职人员被处罚。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议由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2)承包单位,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且垂直交叉作业多,是一项复杂危险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事故,这也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
高处作业应做好哪些安全管理措施?质安中心为工友们搜集整理了开展高处作业的三个过程控制与防护措施,一起来看看吧~
一、作业前安全要求
1.制定作业计划、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制定并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4.作业前检查
(1)查验审批文件的有效性,安全防控措施已得到落实;
(2)安全标志、工器具、仪表等设备设施完好;(3)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完好;
(4)脚手架、操作平台、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安全设施坚固、牢靠;
(5)现场所有存在坠落风险的物件已被先行清理、撤除或加以固定;
(6)应急救援器材配备齐全且有效,并已放置在指定位置;
(7)备有高处坠落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
二、作业中安全管控
1.应设置警戒区域,并派监护人监护。
2.应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涉电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6859、jgj 46的有关要求;带电设备和线路附近使用的作业机具应接地。
4.上下梯子应双手把扶,双脚接触,面向梯子,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确保3个接触点。
5.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6.禁止事项
(1)严禁在不坚固、不牢靠或在拆除过程中的结构物上作业;
(2)严禁在未固定(可移动或转动)、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3)作业期间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作业人员不得在工作平台、孔洞边缘和通道内休息;
(4)存在交叉作业时,严禁进行上下垂直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5)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7.作业中止和撤离
(1)作业期间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或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解决;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三、作业完工安全要求
1.应清点作业现场的工器具,清理、清运拆卸下的物件、物料。
2.拆除作业
(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并派专人监护;
(2)如有临时用电线路的拆除,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进行操作。
3.作业验收人确认人员安全、工器具清点无误、安全防护设施已恢复后,在相关文件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