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构件受承载力控制时,钢筋可按强度相等原则代换,简称等强度代换;
2、当构件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时,钢筋可按截面面积相等原则进行代换,简称等面积代换;
3、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或扰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裂缝宽度或扰度验算;
4、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1、等强度代换
1.1、公式
1.2 钢筋等强度代换后侯建界面承载力复核
1.3 相关规范条文
当进行钢筋代换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构件承载力、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裂缝宽度验算以及抗震规定以外,尚应满足最小配筋率、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接头面积百分率及搭接长度等构造要求。引自: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第4.2.8条
条文说明:同原条文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引自: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 第3.9.4条 强条
条文说明:
3.9.4 混凝土结构施工中,往往因缺乏设计规定的钢筋型号(规格)而采用另外型号(规格)的钢筋代替,此时应注意替代后的纵向钢筋的总承载力设计值不应高于原设计的纵向钢筋总承载力设计值,以免造成薄弱部位的转移,以及构件在有影响的部位发生混凝土的脆性破坏(混凝土压碎、剪切破坏等)。
除按照上述等承载力原则换算外,还应满足最小配筋率和钢筋间距等构造要求,并应注意由于钢筋的强度和直径改变会影响正常使用阶段的挠度和裂缝宽度。
本条在2008年局部修订时提升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实现预期的抗震设防目标。
1.4 注意事项
(1)钢筋代换时,要充分了解设计意图、构件特征和代换材料性能,并严格遵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各项规定;凡重要结构中的钢筋代换,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2)代换后,仍能满足各类极限状态的有关计算要求及必要的配筋构造规定(如受力钢筋和箍筋的最小直径、间距、锚固长度、配筋百分率以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在一般情况下,代换钢筋还必须满足截面对称的要求。
(3)对抗裂要求高的构件(如吊车梁、薄腹梁、屋架下弦等),不得用光圆钢筋代替hrb335、hrb400、hrb500带肋钢筋,以免降低抗裂度。
(4)梁内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以保证正截面与斜截面强度。
(5)偏心受压构件或偏心受拉构件(如框架柱、受力吊车荷载的柱、屋架上弦等)钢筋代换时,应按受力状态和构造要求分别代换。
(6)吊车梁等承受反复荷载作用的构件,应在钢筋代换后进行疲劳验算。
(7)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如代换后裂缝宽度有一定增大(但不超过允许的最大裂缝宽度,被认为代换有效),还应对构件作挠度验算。
(8)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控制时,如以小直径钢筋代换大直径钢筋,强度等级低的钢筋代替强度等级高的钢筋,则可不作裂缝宽度验算。
(9)同一截面内配置不同种类和直径的钢筋代换时,每根钢筋拉力差不宜过大(同品种钢筋直径差一般不大于5mm),以免构件受力不匀。
(10)进行钢筋代换的效果,除应考虑代换后仍能满足结构各项技术性要求之外,同时还要保证用料的经济性和加工操作的要求。
(11)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不宜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钢筋;当必须代换时,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12)受力预埋件的钢筋应采用未经冷拉的hpb300、hrb335、hrb400级钢筋;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未经冷拉的hpb300级钢筋制作,严禁用其他钢筋代换。
引自:建筑施工手册 第5版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