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强条】
参考规范: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第6章
02、危大工程验收
1、方案编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方案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3、验收组织与参与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小编注:从这条可以看出,验收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的。)
引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