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解读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劳务报酬:
①正常评审项目;
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 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偿:①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
②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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