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务中的“两期一金”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保修)金,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
-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中规定的;
- 缺陷责任期是规定的;
-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点相同,但重点不同,应用不同(具体见下文详述)
缺陷责任期【保证金】 | 保修期 | |
内涵 | 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期限 | 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
期限 |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最低为2年(水、电、装修),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
责任 | 针对保修金的保留期限而言,缺陷责任期满,保修金应返还; 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人是可以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可以直接扣钱)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
如果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但是在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没有押金了,只能打官司) |
(1)质量保修期
一个与质保金回收 无关 的概念
出处: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遵守法定最低期限。
概念: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起算日: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具体应用:
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保修期,则默认为上述期限。
上述期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
因此,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2)缺陷责任期
一个与质保金收回 有关 的概念
出处:,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
概念:承包人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即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保金。
期限:由双方在签合同时约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起算日:
(1)、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具体应用:
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该项目无缺陷责任期,即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可收回质保金。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想要延长,那么原来约好的缺陷责任期加上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
例如:原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发包人想要延长,最多只能再延长18个月。
(3)质量保证(保修)金
出处《》: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内涵:针对保修金的保留期限而言,缺陷责任期满,保修金应返还;
责任: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人是可以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可以直接扣钱)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总结
返还质保金并不是完结质量保修期,而是根据合同约定(如设有缺陷责任期)履行义务,同时,返还质保金后,保修人该履行的保修责任仍然在保修期限内存在(如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不应该把质保金期限和质量保修期限进行“捆绑处理”、混淆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