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名称:《gb51459-2024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分类:医疗规范、污水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
1、建设部通知
现批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59-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0.4、3.0.6、5.0.9、7.2.5、11.1.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5月8日
2、强制性条文
1.0.4 医疗机构区域内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传染病医疗机构屋面及地面雨水严禁回用。
3.0.4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3.0.6 特殊医疗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和符合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5.0.9 医疗机构污水通气管严禁接入风井(管)道。
7.2.5 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区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毒处理,预消毒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h。
11.1.8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管道和设备应有永久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收集管道、工艺管道应有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并用箭头标识流动方向;
2、处理设备应标识设备名称;
3、构筑物护栏、扶梯和走道板应有安全色;
4、特殊医疗污水和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检查井应有标识符号。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