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本规范共分7章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
②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
③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0.08m;
④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⑤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
⑥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
⑦灭火器的减配系数;
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
⑨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⑩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⑪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
⑫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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