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图集名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规程(试行)》
- 实施日期:2021年3月
- 被替标准号:新编
规范全文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服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 现行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等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2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它相关合同文件。
4 经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5 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0.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7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坚持预控为主、过程控制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
1.0.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应实施信息化管理,推行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化技术。
1.0.9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所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1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由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与区间、机电设备、轨道、车辆与车辆基地等工程组成的基本建设单元。
2.0.2 工期节点 period node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度计划管理中,某个时间点必须完成(或开始)的特定任务,如洞通、轨通、电通、车通、试运行等节点。
2.0.3 施工阶段总体筹划 overall construction planning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地面交通组织、管线改移、工期安排、施工方案、资源组织等的总体施工部署与策划。
2.0.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high-risk project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
2.0.5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冷、热滑试验成功,具备开通基本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测试和调试的不载客的列车运行活动。
2.0.6 合同变更 contract change
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2.0.7 合同解除 contract termination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2.0.8 资金使用计划 fund utilization plan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目标,根据项目技术经济特点和施工进度,对工程费用的使用进行的计划安排。
2.0.9 过程结算 process settlement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文件,对约定结算周期(工程形象进度或时间)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活动。
2.0.10 风险管控关键节点 key nodes of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2.0.11 绿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工程施工活动。
2.0.12 绿色施工管理 gree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通过建立管理评价制度,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管理。
2.0.13 绿色施工评价 green construction assessment
对工程建设项目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及效果所进行评估。
2.0.14 单位工程验收 unit project acceptance
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2.0.15 专项验收 special item acceptance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的验收。
2.0.16 三权移交 relegation of three powers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前,建设管理单位向运营单位进行与行车有关的调度指挥权、属地管理权和设备使用权移交的活动。
2.0.17 项目工程验收 project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2.0.18 竣工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范围包括监理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1 监理工程范围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程范围包括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
2 监理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
3 监理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管理、组织协调和绿色施工管理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
4 具体范围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应约定监理费计费规则和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且监理费不得低于成本价。
3.1.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监理费用结算。
3.1.5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可设置总监办,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6 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标准表a.0.1 的要求填写。
3.1.7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8 工程监理单位可按照前期施工准备阶段、车站围护结构施工阶段、车站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区间隧道施工阶段、附属结构施工阶段、铺轨施工阶段、机电设备安装与装修调试施工阶段、系统安装阶段、系统调试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等阶段,根据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分期安排监理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3.1.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监理例会,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也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范围内的工程专项问题。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监理例会或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3.1.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标准表c.0.1 的要求填写。
3.2 监理人员工作内容
3.2.1 总监理工程师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及其工作内容。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风险管控关键节点实施前条件验收会、样板验收会、风险红色预警分析会等。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参与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7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主持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档案,参与危大工程验收。
14 审查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申请,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5 参与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6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可将部分监理工作内容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完成。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 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7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6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 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巡视检查。参与风险预警分析会。
8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9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10 进行工程计量。
11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2 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3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4 参与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 监理员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进行见证取样。
3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 检查和记录施工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5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7 按照旁站监理方案要求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旁站内容。
3.3 监理设施
3.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阶段性监理工作需要配备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软硬件设施,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的相关设施,并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单位。
3.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仪器和工器具。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4.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
4.2 监理规划
4.2.1 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
此外,还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一个监理合同应编制至少一个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重难点)。
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 监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程进度控制。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含重大风险源分析及监理对策)。
10 合同与信息管理。
11 组织协调。
12 监理工作设施。
13 危大工程和风险管控关键节点监理实施细则清单。
14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4.2.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项目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规划,并按原程序报审。
4.2.5 监理规划审批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全体监理人员交底;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交底,交底内容纳入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
4.3 监理实施细则
4.3.1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 监理规划。
2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专项工作特点及重难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控制措施。
4.3.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3.5 专业工程实施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5.0.1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0.2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其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应按本标准表b.0.1 的要求填写。
5.0.3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会议。
图纸会审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并在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图纸会审会议上提出会审意见,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0.4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测量方案,参加工程测量控制桩交接工作,对工程测量控制桩的布设和测量数据进行检查和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测量人员资质、仪器设备配备,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2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b.0.2 的要求填写。
5.0.5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周边环境资料和档案,对影响施工的不利因素进行初步判断,必要时应组织施工单位对可能影响施工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类地下管线、高压输电线路和设备、建筑物(桩)及构筑物进行核查。
5.0.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应满足下列主要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总体部署、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合理。
3 施工技术方案应科学、合理、可行。
4 资源配置与进度计划应协调一致。
5 质量保证措施应可靠。
6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 环境保护措施应科学、合理、可行。
8 应急措施科学、合理、可行。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对符合要求的签认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符合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宜形成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0.3 的要求填写。
5.0.7 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应符合下列程序及要求:
1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 由分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0.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5.0.9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专业工程分包,应经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及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0.10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近年完成的与分包工程内容类似工程业绩。
4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授权书。
5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按本标准表b.0.4 的要求填写。
5.0.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抽样检验(复验)方案(计划)和工程实体(系统)抽样检验方案(计划)。
5.0.1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 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5 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标准表a.0.2 的要求填写。
6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坚持预先控制、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并采用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监理方式,通过审核、编制、验收、评估、指令、报告等手段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督促施工单位对加密控制网、地下导线等进行定期复测,并审核复测成果。
6.1.3 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进场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监理人员按相关规定实施见证,填写材料见证记录,及时复核试验检测结果。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6 的要求填写;见证记录应按本标准表a.0.3 的要求填写。
6.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巡视应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 检查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检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履职。
4 检查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5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 检查其它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巡视记录应按本标准表a.0.4 的要求填写。
6.1.5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确定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安排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实施旁站。旁站中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旁站监理人员在授权和能力范围内无法解决时应及时报告。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记录。
旁站记录应按本标准表a.0.5 的要求填写。
6.1.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项目及频率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
6.1.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理要点和措施,并对监理人员进行交底。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产生施工质量通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开展针对性的防治培训,强化质量管理的事前控制。
6.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表和相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认,同意施工单位隐蔽;验收不合格的拒绝签认,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报验。
未经监理验收合格,隐蔽工程不得隐蔽,且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已同意隐蔽的工程部位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剥离或采用其它方法重新进行检验。
隐蔽工程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b.0.7 的要求填写。
6.1.9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大规模、大范围施工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施工质量样板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6.1.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报验表及相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检验批的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抽样检验,同时审核施工操作依据及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予以签认,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拒绝签认,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检验批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b.0.7 的要求填写。
6.1.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报验表及相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分项工程中所含检验批的质量进行验收,并核查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予以签认,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拒绝签认,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b.0.7 的要求填写。
6.1.1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标准表a.0.6 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标准表b.0.8 的要求填写。
6.1.1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6.1.14 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返工。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工程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且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2 明挖法工程质量控制
6.2.1 明挖法施工质量控制包含围护结构、地基基础、土方开挖、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土方回填等主要工作,采用明挖法修建的地下车站、区间隧道、附属结构(施工竖井、中风井、出入口及风亭等)应符合本节规定。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基坑支护及支撑形式实施质量控制,对各主要工序的施工过程做好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
6.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各项施工参数及岩土性状评价等项目进行地基工程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接地装置进行检查验收,隐蔽部分在覆盖前应进行检查及验收并形成记录。
6.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基坑开挖前对降水工程施工质量和降水效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在降水工程正式运行前进行抽水试验。
基坑开挖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基坑开挖方式、降水效果、围护结构渗漏水、支撑架设及轴力监控、周边建筑物及管线的变形、专项方案实施等情况进行巡视和分析,有危及工程安全和质量事件发生时,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
6.2.5 基坑开挖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基底验槽,重点检查基底土质与岩土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中相应土质的符合性、基底几何尺寸及地基承载力检测情况,并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相应试验检测。
6.2.6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支撑拆除条件进行核查,并履行审批签字手续,支撑的拆除条件及拆除顺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主体结构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模板及支架用材料、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及支架的安装质量、模板及支架搭拆的顺序及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施工条件进行核查。
在侧墙、中板和顶板砼浇筑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监测工作。
6.2.8 浇筑混凝土之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钢筋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钢筋工程有杂散电流和防腐蚀设计要求时,监理人员应检查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6.2.9 项目监理机构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混凝土送料单,核对混凝土配合比,确认混凝土强度等级,检查混凝土运输时间,测定混凝土坍落度等性能指标。
6.2.10 项目监理机构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应对盾构预埋洞门钢环、防淹门、人防门等预埋件的位置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预埋孔洞和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型号、尺寸、构造措施进行检查验收。
6.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熟悉地下防水工程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明挖法主体结构和细部构造防水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6.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隧道和车站的施工测量成果。
6.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白蚁防治方案进行审核,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
6.2.14 在土方回填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检查回填土的土质、含水率、回填方法、密实度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6.3 矿山法工程质量控制
6.3.1 矿山法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包括地层超前支护及加固、土石方开挖(含爆破)、初期支护、防排水、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二衬)、防水工程、附属结构施工等主要工作。采用矿山法修建的区间隧道、暗挖车站、附属结构应符合本节规定。
6.3.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洞内外联系测量、初支断面测量、贯通测量工作,并复核测量成果。
6.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洞门设计要求实施质量控制,对各主要工序施工过程做好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
6.3.4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尤其是对于不良地质地段,在开挖前必须采用有效方法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6.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在超前支护施工期间对以下内容进行质量巡视:
1 超前管棚所用钢管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管棚内的注浆材料、注浆量、配合比及注浆压力、钻孔方向角、孔深、孔距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超前小导管和超前锚杆所用钢材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及注浆量、注浆压力、配合比、超前小导管和超前锚杆外插角、孔距、孔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超前注浆加固材料、浆液配合比、注浆孔的数量、间距、孔深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浆液应充满钢管及周围的空隙,注浆加固终凝后应进行注浆效果检查。
6.3.6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矿山法工程竖井开挖、马头门开挖、多导洞施工扣拱开挖、大断面临时支护拆除、扩大段开挖、仰挖、俯挖、钻爆法开挖、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围岩等级突变处开挖、区间联络通道开口等关键工序施工前组织开挖条件验收,开挖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方案施工。
6.3.7 矿山法开挖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开挖断面轮廓线、中线、高程等进行检查验收,核对边墙基础、隧底地层土质及地下水与设计符合情况,隧底加固处理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3.8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锚杆施工、钢筋网片及格栅钢架的加工安装和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3.9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暗挖法衬砌结构和二衬细部构造防水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6.3.10 二衬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二衬结构厚度、各部位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6.3.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初支、二衬背后回填注浆的注浆管预埋、注浆过程进行检查验收。
6.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矿山法施工中的管棚、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注浆加固、土方开挖、格栅钢架或型钢钢架、钢筋网、喷射混凝土、背后充填注浆、模板及支架、钢筋、防水及混凝土、背后回填注浆等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检查验收。
6.3.13 矿山法二衬结构施工完成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对二衬结构渗漏点及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等进行统计,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报送的处理方案还应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6.4 盾构法工程质量控制
6.4.1 盾构法隧道施工质量控制包含盾构机选型、盾构机验收、管片生产与验收、盾构始发、盾构掘进、管片拼装、同步及二次注浆、施工测量、盾构到达、管片修补、成型隧道验收等主要工作。
6.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盾构机选型及配置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拟选用的盾构机是否满足合同相关条款。
2 盾构机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适应性。
3 盾构机结构型式和功能是否满足隧道线路及结构设计文件。
4 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5 施工环境及其保护要求。
6 工期条件。
7 辅助施工方法。
8 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9 盾构机可靠性、适应性评估已经过专家论证通过。
6.4.3 项目监理机构宜参加盾构机出厂验收,对盾构机出厂前的各系统性能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进行见证。
盾构机到达施工现场组装并调试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盾构机现场调试验收会。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盾构试掘进100 环后组织盾构百环样板验收。
6.4.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盾构始发/接收工作井结构尺寸和净空与盾构机空间位置关系进行测量复核,应满足盾构始发/接收、解体和调头的作业空间要求。边墙及立柱应满足盾构机及后配套设备通过需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盾构始发或接收前完成洞门圈、密封及其它预埋件等安装质量验收;对盾构洞口段土体加固及相关防水、防涌措施施工质量及效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满足盾构始发或接收要求。
6.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并对盾构施工地面控制测量、联系测量、始发托架、反力架、盾构机姿态、始发与接收洞门环、隧道内控制测量、掘进施工测量、管片姿态测量、贯通测量和竣工测量进行复核。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盾构区间监测点位进行检查验收,盾构掘进过程对地表和建/构筑物变形情况进行巡视,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盾构施工测量专项方案、监测方案,并编制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盾构机自动导向系统dat 数据进行复核。
6.4.6 管片生产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管片生产企业的资质,参加管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批管片生产方案、管片生产及需求计划、管片试验检测方案、管片混凝土配合比验证报告等,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对管片生产原材料进行见证送检,对管片模具、管片养护施工条件和堆放场地进行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管片试生产条件验收。
管片试生产阶段,项目监理机构要组织管片样板工序验收,按规范和图纸要求对管片制作工序、第一次三环拼装、管片抗弯、抗拔及管片检漏等进行验收,检查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管片正式生产阶段。
管片生产过程中,驻厂监理人员对管片生产的原材料检验、模具验收、钢筋制安、管片养护等工序进行质量控制,并对混凝土浇筑进行旁站;检查管片混凝土浇筑成型后养护方式,见证管片混凝土拆模强度检验,满足设计要求强度后,方可起吊脱模;对管片脱模后养护质量进行巡查。
管片转运和贮存期间,驻厂监理人员应检查管片堆放场地、码放方式、高度及保护措施是否满足质量保护要求。
管片出厂前,驻厂监理人员应检查出厂管片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等级、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水平拼装、检漏测试、抗弯性能和抗拔性能等检验检测文件,合格后签发出厂管片合格证。
管片进场时,现场监理人员同承包方质检人员一同对进场混凝土管片出厂合格证、外观质量、标识信息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填写管片进场验收记录,同意卸载下车。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进场钢管片的钢板材料材质、平整度、焊缝质量、防腐处理、几何尺寸、厚度等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拼接板材,现场进行水平拼装验收,各项质量要求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6.4.7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盾构始发和接收洞口段地层加固或止水处理的范围、加固体强度、渗透系数指标和隧道洞门预埋钢环制作试拼装和定位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6.4.8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盾构始发、盾构到达、盾构开仓、盾构机吊装、空推段、穿越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工程自身重大风险和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组织关键节点条件验收。
6.4.9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盾构始发掘进100~200m 后,组织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对试掘进段盾构掘进参数及成型隧道质量进行评估,并对下阶段盾构掘进给出意见和建议。
在盾构正常掘进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对盾构掘进及管片拼装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盾构始发前对盾构机始发负环管片定位进行复核,管片环面应与隧道轴线相适应。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盾构掘进过程中,采用巡视、平行检验等方法,对盾构掘进姿态、轴线偏差、掘进参数、监测数据、渣样、出土量、同步注浆量等进行及时分析,督促施工方优化盾构掘进参数和控制盾构姿态。
3 对地层条件和盾构掘进参数变化进行分析,提醒施工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刀盘结泥饼、刀具磨损、渣土滞排、喷涌等问题出现。若出现上述问题,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盾构掘进过程顺畅。
4 现场监理人员巡视过程中,应对盾构掘进液压油缸和铰接油缸的行程差、盾构姿态轴线偏差、俯仰角、方位角、滚转角和盾尾管片间隙变化进行检查,确保盾构及管片姿态符合设计要求。
5 现场监理人员应每日对成型隧道管片拼装质量进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定期对盾构及管片姿态测量结果进行复核,并阶段性进行独立复测。
6 成型隧道稳定后符合负环管片拆除条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拆除负环。
6.4.10 监理工程师应对下井管片防水密封材料的粘贴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跟踪管片拼装前和拼装过程中防水材料保护情况。
现场监理人员在检查成型隧道管片拼装质量时,应对成型隧道管片选型、管片类型、拼装点位和管片错台、渗漏、裂缝、破损等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并分析,必要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措施。
现场监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应对管片连接螺栓紧固质量进行检查,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管片拼装完成脱出盾尾后,督促施工单位对管片螺栓及时复紧,脱出台车后进行第二次复紧。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成型隧道椭圆度进行复核,在特殊地段掘进时,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止管片上浮、偏移、错台和渗漏的措施。对在既有结构内空推并拼装管片时,应对导台姿态进行复核,并对管片拼装质量和壁后填充效果进行检查。
盾构机掘进到联络通道位置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复核联络通道位置和前后管片选型及拼装点位,督促施工单位根据特殊管片的设计位置,预先调整盾构姿态和盾尾间隙,管片拼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6.4.11 现场监理人员在盾构施工前,应对同步及二次注浆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对浆液配合比验证进行审查。
盾构掘进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地质条件、注浆方式、管片强度、设备性能、浆液特性、隧道埋深、成型隧道变形和地表沉降等因素,检查注浆压力和注浆量等参数是否满足要求,确保管片与地层间隙填充密实。
6.4.12 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管片防水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下井前、后检查已贴好防水材料的管片保护措施,并对管片上防水密封材料粘贴质量进行验收。
现场监理人员应在嵌缝防水施工前对槽缝清理质量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嵌缝作业,填塞应平整、密实,对嵌缝防水质量进行验收。
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隧道与工作井、联络通道等附属构筑物的接缝处细部防水施工进行旁站,并按工程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现场监理人员对堵漏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堵漏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渗漏点封堵台帐。
6.4.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管片质量缺陷进行详细统计和分析,监理工程师审查上报管片修补专项施工方案。大批量修补前应小范围进行试修补,组织各方进行样板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管片修补材料进行检查验收,修补材料强度不应低于管片强度,每处修补均应留有修补前后及修补过程中施工影像资料备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修补台帐,并对修补质量进行检查。
6.4.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盾构成型隧道的防水质量、管片结构表面裂缝情况、管片接缝质量、隧道轴线平面位置及高程和管片变形情况等进行检查和验收。
6.5 路基工程质量控制
6.5.1 路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包括路基处理、路堤、路床、路堑、路基支挡、路基防护、路基排水等主要工作。
6.5.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施工方案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测量控制管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参加控制性桩点的现场交桩,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控制点的保护,并及时复核测量成果
2 路基施工前,应对原地面进行复测,核对或补充横断面,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处理。
3 路基施工前,应要求现场设置标识桩,对路基用地界、线路中线与里程桩号、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标识清楚。
6.5.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路基工程的施工试验检测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路基施工前,应对路基基底土进行相关试验。土质变化大时,视具体情况增加取样点数。
2 对路基主要混合料的配合比和路基填料的击实试验结果进行验证。
3 使用特殊材料作为填料时,应按相关标准作相应试验,必要时还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6.5.4 路基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对场地清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应将路基基底范围内的树根全部挖除并将坑穴填平夯实。取土坑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
2 应对路幅范围内、取土坑的原地面表层腐殖土、表土、草皮等进行清理,填方地段还应按设计要求整平压实。
6.5.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路基工程试验段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有试验路段的路基工程做好试验路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试验路段应选择在地质条件、断面型式等工程特点具有代表性的地段。
2 确定压实工艺主要参数:机械组合;压实机械规格、松铺厚度、碾压遍数、碾压速度;最佳含水量及碾压时含水量允许偏差等。
3 对试验路段质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全面质量评定。
4 组织施工单位总结及优化后续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方法和技术要求。
6.5.6 路基工程换填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换填的范围和深度进行核实,对分层压实虚铺厚度施工质量进行巡视。
6.5.7 路堤和路床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铺筑土层的宽度、虚铺厚度、填料均匀度、碾压质量进行巡视和检查。
6.5.8 监理人员应在路基排水工程施工时进行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地基应密实平整,且无杂物和积水。
2 基底压实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 垫层、反滤层的材料和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5.9 路堑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路堑开挖情况、排水系统、摊铺、碾压、养护等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巡视。
6.5.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路基支挡的开挖、支护、回填施工质量进行巡视。
6.5.11 路基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第三方检测单位做好密实度、弯沉值、地基承载力、路基标高、平整度、路基坡度等项检测工作,并对检测过程实施见证;当检测报告符合设计要求时,方可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6 高架车站和高架区间质量控制
6.6.1 高架车站和高架区间施工质量控制包括地基与基础、下部结构、支座、上部结构、桥面防水、桥面系及附属结构等主要工作,高架车站和高架区间工程质量控制应符合本节规定。
6.6.2 高架段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 督促施工单位对跨越铁路或道路的预制梁架设施工、跨越铁路或道路的挂篮悬臂混凝土浇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架桥机安装、走行等关键工序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上述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督促落实专家意见并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3 挂篮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对施工受力验收、强度、刚度、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6.6.3 桥梁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对不同形式的桩基础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6.4 承台基坑开挖之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对桥梁桩基进行第三方检测现场见证。桩基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在承台和桥梁墩台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钢筋数量、规格、制安质量、预埋件数量及定位、模板安装质量、钢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
6.6.5 桥梁支座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支座品种、规格和型号、安装方向、标高、水平等进行检查。
6.6.6 桥梁上部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施工时,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钢筋绑扎、模板安装进行隐蔽验收;对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当桥梁采用悬臂浇筑与拼装施工时,监理人员除对钢筋绑扎、模板安装进行隐蔽验收和对混凝土浇筑旁站之外,还需对悬臂浇筑与拼装、梁体的高程进行检查。
6.6.7 当桥梁上部结构采用装配式预制构件施工时,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预制墩台柱与基础连接处混凝土面、钢筋或钢构件焊接质量进行检查;预制构件安装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和预应力孔道砂浆强度试验报告进行检查。
6.6.8 当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时,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预应力筋、锚具、夹具、管道、连接器及预应力结构的质量进行检查。
预应力张拉及压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全过程旁站,并根据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对张拉应力、伸长量、注浆压力及等相关数据进行复核。
6.6.9 当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钢梁制作、安装及防护施工时,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钢梁焊接、钢桁架制作、钢梁安装及防护涂装等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6.10 当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钢混叠合梁结构时,现场监理人员应对叠合梁安装、剪力连接器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6.11 桥梁附属设施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桥梁伸缩缝、栏杆杆件、排水设施、声屏障、接触网支柱、人行步道、缘石安装等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6.12 桥面防水层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防水层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防水材料见证送检。
6.7 轨道工程质量控制
6.7.1 轨道施工质量控制包括无砟轨道、有砟轨道、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工程等主要工作。
6.7.2 轨道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用于工程的道砟、钢轨、轨枕、道岔及岔枕、防脱护轨及其连接配件、隔振器、预制轨道板和浮置板等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检查外观质量,必要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2 检查测量基标的形式、设置位置及数量,并复核基标坐标。
3 道床钢筋网的绑扎、端子引出、模板安装进行隐蔽验收;对道床预拌混凝土浇筑全过程旁站。
4 钢弹簧浮置板道床中的隔振器套筒位置、隔离层进行检查;对浮置板顶升作业进行巡视。
5 对减振垫浮置板道床限位凸台(凹槽)设置和铺设进行检查;
6 梯形轨枕、减振垫层及缓冲垫层进行检查;
7 检查有砟道床中的底、面砟厚度和宽度、整道后的线路、道岔道床饱满程度、捣固质量、扣件安装;对正线道床压实密度进行见证。
8 检查无砟道岔及岔枕安装精度;对道床钢筋网绑扎、模板安装进行隐蔽验收;对道床预拌混凝土浇筑全过程进行旁站。
9 检查有砟道岔中的道床整理砟肩厚度和宽度、道岔组装、螺旋道钉抗拔力等。
10 钢检查轨伸缩调节器的铺设精度;对道床钢筋网绑扎、模板安装进行隐蔽验收;对道床预拌混凝土浇筑全过程进行旁站。
11 无缝线路中的钢轨焊接接头的型式检验和周期性生产检验进行见证;对锁定轨温进行确认;对钢轨焊接接头质量进行检查;对钢轨正火进行巡视;对钢轨冻结接头安装采用扭力扳手进行检测。
12 有缝线路钢轨的绝缘接头安装、错台进行检查;轨道静态几何尺寸采用道尺、钢尺量测。
13 检查防护护轨、护轨支架及绝缘缓冲垫片安装位置、线路及信号标志、车挡及连接配件等。
14 轨道结构整体道床过轨管线安装进行巡视。
15 轨道结构整体道床的接缝防水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查接缝型式和验收基层处理情况。
6.7.3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轨道精调测量,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轨对线路中心线位置和高程进行测量。
2)对轨距和水平逐个扣件测量。
3)对轨道的扭曲、轨向和高低进行测量。
6.8 钢结构工程质量控制
6.8.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出入口、车辆维修基地、高架车站和综合调度控制中心等,一般采用钢结构。
6.8.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钢结构施工验算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施工验算必要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6.8.3 钢结构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钢结构深化设计文件。
6.8.4 钢结构加工制作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驻厂开展监理工作。驻厂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就驻厂监理工作流程、驻厂监理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需驻厂监理见证或验收的关键部位(工序)和特殊过程向钢结构制作厂进行交底。
2 参与审查钢结构加工制作方案、成品保护方案、运输方案、钢构件生产和供应计划。
3 见证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和防腐涂装工艺评定试验。
4 验收钢材、焊接材料、涂装材料等原材料,并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
5 巡视检查钢结构加工制作厂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钢构件的加工制作质量。
6 验收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
7 组织钢构件出厂验收。
6.8.5 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或免于焊接工艺评定的书面文件。
6.8.6 当设计要求或涂料、涂装工艺为施工单位首次采用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涂装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防腐涂装工艺评定报告。
6.8.7 钢结构用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标准件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进行进场(厂)验收,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材(含型钢、钢管、铸钢件、拉索、拉杆、锚具)的复验检测项目、取样数量、检验批组批规则和批量标准值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 附录d 的要求。
2 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压型金属板、涂装材料等的抽样检验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审核,并按抽样方案进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
6.8.8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焊前检验、焊中检验、焊后检验三个方面,做好钢结构焊接质量的巡视检查和抽样检验、见证检测。
6.8.9 紧固件连接工程分为普通紧固件连接和高强度螺栓连接。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复验普通紧固件的最小拉力载荷,复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检查摩擦面处理质量、涂层厚度和连接后外观质量,检查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拧紧顺序和扭矩、外露丝扣、连接扩孔情况等。
6.8.10 钢结构零件及部件加工分项工程包括切割、矫正和成型、边缘加工、球节点加工、铸钢件加工、制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对上述项目进行验收。
6.8.11 钢构件在组装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根据设计要求、构件形式、连接方式、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等确定合理的组装顺序,并在构件组装前完成板材和型材的拼接验收,完成部件的组装、焊接、校正验收,完成隐蔽部位的焊接、栓接和涂装验收。
6.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钢结构加工制作单位做好钢构件的预拼装。钢结构预拼装几何尺寸精度及允许偏差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规定。
6.8.13 钢结构安装质量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下列主要内容:
1 钢结构的安装检验应在原材料及构件进场验收、构件制作、焊接连接及紧固件连接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稳定单元并连接固定后且临时支承结构拆除前进行。
3 支座和地脚锚栓安装、钢网架和网壳结构安装、钢管桁架结构安装、索杆制作、索杆安装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规定。
6.8.14 钢结构涂装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下列主要内容:
1 钢结构普通防腐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预拼装或钢结构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2 涂料、涂装前焊缝和边缘等缺陷处理、表面处理及涂装工艺参数、涂层厚度和附着力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和钢结构防腐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4 防火涂料及其强度、涂装基层质量、厚度及其耐火极限、裂纹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9 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工程质量控制
6.9.1 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工程包含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整个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匝道桥、车辆段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接触网安装工程、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工程、信号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安装工程、轨道工程等多个工程。
6.9.2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确定适合的验收规范,明确各施工项目的验收标准。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确定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各专业的接口、接口施工的前置条件和施工时间。
3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图审,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跨专业图纸会审,核查专业不协调及遗漏问题。
4 总监理工程师可组织召开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5 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测量体系必须统一,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协调,并建立相应的测量复核制度。
6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根据车辆基地轨行区的车辆行使速度,确定各限界值,核对轨行区旁各专业设备、构筑物的位置是否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7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与正线轨行区各相关施工单位核对正线轨行区与出入段线的各项接口,确保能够衔接,无遗漏,工期能互相衔接。
6.9.3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除了各专业按照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地基加固,确认施工质量标准满足轨道道床要求,同时满足库房地面承载力要求。
2 检修平台结构施工精度控制。
3 工艺设备安装需要的各种管线、设备、设施的预留。
4 检查轨道预埋扣件,放置位置的精度是否满足轨道铺轨要求。
5 检查建筑防雷和设备接地网做法。
6 检查轨行区旁的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后是否满足限界要求。
7 检查各种设备离开接触网、接触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供电专业的验收要求。
8 检查车辆基地的排水、雨水管道的坡度、管道铺设、消压井的尺寸。
9 车辆基地出入段线与正线接口质量控制。
10 控制中心施工时,检查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满足调度指挥设备、通信、信号、afc、pis、scada调试要求。
11 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核查各专业进场施工时间,确定前置专业的成品保护方案。
12 工艺设备安装质量控制。
6.9.4 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按照各分部工程验收。
6.9.5 车辆基地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车辆行走功能验收。
2 整备功能验收。
3 检修功能验收。
4 消防功能验收。
5 后勤保障功能验收。
6 安防功能验收。
6.9.6 水质检测、空气检测及环保验收由第三方进行,监理配合。
6.10 供电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0.1 供电系统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主变电所工程、牵引(混合)/降压/跟随变电所设备安装、系统电缆、电力监控与电能质量管理、防雷及接地装置、杂散电流监测与防护、架空接触网(刚性、柔性)、接触轨、均流、回流电缆、回流轨和设备安装等主要工作。
6.10.2 供电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0.3 供电系统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方案、采购方案、检测方案、设备吊装方案、接口方案、送电方案、系统调试方案和联合调试大纲等;检查按现行规范编制的安装操作手册(作业指导书),检查供电系统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
2 设备安装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所内设备基础、电缆孔洞、综合接地端子的位置、数量、尺寸进行检查;检查接地及接地网布设,接地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接地电阻值测试报告;与安装施工单位复测接地电阻值,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承包商并参与接地干线引入点的交接和签字确认工作。
3 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设备、线缆位置标高、设备安全距离及限界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有问题时,由设计确认,并形成会审和交底记录,参建各方签字。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拟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和供货厂家资质、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
6.10.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室内、外设备安装、布局环境检查、箱柜安装调整、光电缆敷设及一、二次布线工艺、设备防雷接地安装、专业接口界面、设备受电调试、限界测量等实施监控。
对供电系统(含主变电所)工程包括主变电所工程、牵引(混合)变电所、架空接触网、接触轨工程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变电所受电启动前,环网电缆完成电缆绝缘测试,综合接地网应完成接地电阻测试等,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提供试验报告;通信专业应提供临时调度电话;电力监控系统调试前,通信专业应进行信道测试并检测合格
6.10.5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专业规范要求对设备的单机测试、单系统调试、系统调试、试验等进行巡视、见证、旁站。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变电所受电启动条件,有关的试验报告和继电保护整定报告应齐全,变电所内部所有设备及电缆线路绝缘检查合格,交、直流系统一次回路接线正确,馈出线电缆方向、相序及回路正确,绝缘良好。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冷滑试验验收指标应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热滑试验,热滑试验验收指标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6.10.6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对供电系统的设备功能、性能等各项试验进行监理巡视、旁站、见证,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变电所受电启动后应空载运行24h,方可向接触网和动力照明线路送电。
供电系统与其他有接口专业调试时监理进行巡视、旁站、见证。监理机构还应督促供电系统施工单位配合其他专业调试。
6.11 通信工程质量控制
6.11.1 通信工程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专用通信系统、公安通信系统、民用通信系统等内容。
6.11.2 通信工程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1.3 通信系统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方案、采购方案、检测方案、接口方案、系统调试方案和配合联合调试方案;审查或督促承包商按现行规范编制的安装操作手册(作业指导书)备案;在设计联络阶段参与做好系统接口的分解、梳理及设备安装工程接口界面、工作分工、功能要求(涉及通信系统功能项)等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并形成协议;
2 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设备、线缆位置标高、设备安全距离及限界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区间电缆(光)敷设及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或超出车辆限界。确认供给通信专业变电所电调电话、工作电话技术要求,变电所视频监控技术,接地网接地母排图、位置。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拟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和供货商资质、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
4 设备安装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检查与土建结构、轨道、人防门等专业接口位置,并对预留沟、槽、管、洞、预埋件、引出端子的位置和几何尺寸等进行核实;检查确认土建(装饰)单位提供的通信机房符合交付标准,检查确认供电或机电安装专业将电源及地线接入通信机房设备柜(箱)端子上,应具有资质单位提供接地电阻值测试报告,与安装施工单位复测接地电阻值,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5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配合其他专业车站公共区、设备区核对综合管线优化图纸,通信系统车站外围终端的布置与导向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地面导盲无冲突,并组织会签。
6.11.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通信设备支架、线槽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及支架的安装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电(光)缆进场后应组织承包商进行单盘测试,监理进行平行检测,测试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光电缆在经过特殊地段直埋等敷设时、电(光)缆接续等监理应旁站。
2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车站内通信设备室的通信设备安装,并对在站厅层、站台层的公共区和设备区安装通信电缆桥架、管线和摄像机、时钟、扬声器、电话、天线等外围设备,接地连接、以及区间的光缆、电缆等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3 区间支架、漏缆卡具、扁铁、设备安装方式、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不得侵入限界,区间扁铁接地电阻测试,设备接地可靠;防雷设施的安装、接地装置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见证检查电缆支架锚栓抽样,并进行拉拔试验;线管槽安装应符合要求,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壁挂设备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釆取加固措施。设备间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管网应按隐蔽工程验收项目验收;对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应留有影像资料。
5 室内设备送电前测试检查:引入的交直流电源和电源设备安装应已完成,并应符合设备使用要求;设备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设备机柜子架及板卡位置应正确、插入应可靠;设备配线、端子连接方式和连接质量、接插件装配正确, 并连接可靠;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检验标准要求。
6.1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各系统调试,组织承包商或集成商督促设备厂家按计划进行调试工作。调试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试验方案、核查试验人员资格、检查试验用仪器仪表是否符合要求。
通信系统调试,应按照调试程序落实调试工作,单系统调试符合要求后,进行接口测试,确认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人机界面符合要求。监理应根据专业规范要求进行见证、旁站、巡视功能测试过程。
6.1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系统联调,督促承包商或集成商按计划配合系统联调工作。 通信集中告警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接口;通信系统与综合监控、供电、信号、oa、fas、自动扶梯及电扶梯、站台门、afc、安防系统、综合管线接口;通信系统与车辆段、停车场专业的车辆、限界、轨道接口;建筑结构、装修、综合监控系统接口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通信系统安全和功能检验包括性能测试、功能检验测试等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开通试运营前,通信各子系统应完成连续运行测试。
6.12 信号工程质量控制
6.12.1 信号系统工程质量控制包含光(电)缆线路;设备安装包括室外设备安装、室内设备安装;车载设备安装;防雷与接地包括室内设备接地、室外设备接地;车辆段(停车场)设备安装等工作。
6.12.2 信号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与土建结构、轨道、人防门、管片专业接口位置,确认基准线,并对预留沟、槽、管、洞、预埋件、引出端子的位置和几何尺寸等进行核实;检查设备间与建筑装修专业确认装饰中心线、标高线,并应核对预留洞口、预埋件的位置和几何尺寸。
检查确认土建(装饰)单位提供的信号机房符合交付标准,检查确认供电或安装专业将电源及地线接入信号机房设备柜(箱)端子上,应由具有资质单位提供接地电阻值测试报告,与安装施工单位复测接地电阻值,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区间设备、线缆位置标高、设备安全距离及限界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区间电缆(光)敷设及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或超出车辆限界。复核站台中心点坐标和道岔里程位置,检查其是否与设计文件要求相符。
6.12.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查、旁站监理、见证检验和平行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支架、线槽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及支架的安装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区间支架、漏缆卡具、扁铁、轨旁设备安装方式、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不得侵入限界,区间扁铁接地电阻测试,设备接地可靠;防雷设施的安装、接地装置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3 电(光)缆敷设前应进行单盘测试,项目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测试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光电缆在经过特殊地段直埋等敷设、电(光)缆接续等施工时监理应旁站;室内外设备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轨旁设备安装注意限界要求;防雷设施的安装、接地装置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备送电前检查设备安装线缆接线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检验标准要求。信号设备室内信号接地箱与综合接地箱之间的接线应连接正确、可靠。
6.12.5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规范要求应对信号系统调试进行巡视、旁站、见证,参与系统联调,督促承包商或集成商按计划配合系统联调工作。
1 信号系统工程调试包含单机调试、信号各子系统调试、信号系统调试及各专业接口测试;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调试和试验方案、核查试验人员资格、检查试验用仪器仪表是否符合要求。
3 信号系统单机调试、各子系统调试(含联锁、atp、ats、ato 及全自动驾驶的功能测试等)、信号系统调试(各类模式下的功能验证测试),与系统专业的接口测试(通信、站台门等专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各调试、测试、试验过程,进行巡视、旁站、见证,做好相应记录。对调试成果进行检查,确保现场测试、试验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 信号系统应取得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证书和安全评估报告。
5 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联调联动包括车辆与信号、通信、站台门等系统联调。
6.13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3.1 综合监控系统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监控系统集成和互联方式。综合监控系统(iscs)包含控制中心中央级综合监控、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软件(设备维护管理系统(dms))及设备安装。
6.13.2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3.3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方案、接口方案、系统调试方案和联合调试大纲;
组织做好系统接口的分解、梳理及设备安装工程接口界面、工作分工、功能要求等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并形成协议。应对拟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
设备安装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与土建结构、人防门专业接口位置,并对预留沟、槽、管、洞、预埋件、引出端子的位置和几何尺寸等进行核实,检查确认供电或安装专业将电源及地线接入机房设备柜(箱)端子上,应由具有资质单位提供接地电阻值测试报告,与安装施工单位复测接地电阻值,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设备、线缆位置标高、设备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13.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按规范规定检查综合监控系统的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一条电缆,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管、槽内;检查穿外墙的电缆孔洞应采取防水措施;线槽、管线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过结构缝等应进行补偿;穿墙、穿楼板的电缆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综合后备盘拼接均匀度、平整性、缝隙宽度、模块排列、接线等应正确;应检测光纤接续及接续后光纤信号传输速率等安装中易忽略的问题。
6.13.5 综合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加电测试、单机调试和接口联调。
综合监控系统调试包括车站设备监控系统(emcs)调试、防灾报警系统(fas)调试、电力系统(scada)调试、综合联调、集成系统调试。
各个专业按调试阶段主要包括就地级调试、车站级设备调试、中心级设备调试。 包括设备监控系统(emcs)调试、防灾报警(fas)系统调试、电力监控系统(scada)综合联调、综合监控集成系统调试。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规范要求应对各调试、测试、试验过程、进行巡视、旁站、见证,做好相应记录。对调试成果进行检查,确保现场测试、试验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综合监控系统接口联调应包括本系统间端到端测试、专业接口功能联调。配合系统综合联调,包括智能建筑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等。
综合监控系统要求满足线路运营控制中心调度管理、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调度管理要求。实现辅助行车指挥、机电设备监控和管理、防灾和安全、乘客服务、系统维修管理、能耗管理功能,且应与各系统协调联动。
6.1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4.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采用集成与综合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在车站级纳入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车站级功能由综合监控系统完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工程包含电(光)缆敷设、设备系统安装调试、电源及接地。
6.14.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4.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工程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bas)同综合监控系统施工一致,应与各专业确认接口内容。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核对设备的数量和安装位置、传感器及探测器类的设备安装条件及要求、接口描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和验收要求。
6.14.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bas 的温湿度传感器、照度仪等由其他专业负责安装,开孔时bas 单位应进行督导,符合bas的要求。 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查传感器类设备、探测器类设备安装方向的正确性;光纤接续及接续后光纤信号传输速率的检测。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工程设备测试,同综合监控系统设备施工一致,系统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一条电缆,也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屏蔽线缆的屏蔽层应保持连续,屏蔽线缆应采用单端接地,宜设置在本系统设备一侧,接地箱与综合接地箱之间的接线应连接正确、可靠。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备送电测试检查,综合监控集成各单机显示状态应符合当前实际运行情况,设备加电后应运转良好;综合监控集成设备调试宜在设备开机通电30min 后进行;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调试前,确认单体设备运转正常、网管数据配置正确。
6.1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与其他专业系统进行接口核实,如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工程与综合监控专业、fas 专业、通风空调专业、给排水专业、扶梯/电梯专业、低压配电与照明专业等接口。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配合关联系统的调试。
综合监控集成系统通电运行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旁站、见证,对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调试成果的反馈环节进行检查,确保现场测试、试验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旁站、巡视、见证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调整试验,其内容应包括现场控制器的调试,冷热源系统的群控调试,空调机组、送排风、给水排水系统、低压配电及照明、电梯等系统的接口调试、系统联调。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调试需检査确认系统釆用的软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功能要求。
6.15 乘客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5.1 乘客信息系统(pis)组成:乘客信息系统由控制中心子系统、车站子系统、车载播控子系统、网络子系统、广告管理子系统、电源子系统、编播中心子系统组成;乘客信息系统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系统设备配线、区间设备安装、区间设备配线、车载设备安装、性能检测、功能检验、网管检验的质量验收。
6.15.2 乘客信息系统(pis)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5.3 乘客信息系统(pis)系统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1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方案、采购方案、检测方案、接口方案、系统调试方案和配合联合调试方案;审查或督促承包商按现行规范编制的安装操作手册(作业指导书)备案;在设计联络阶段参与做好系统接口的分解、梳理及设备安装工程接口界面、工作分工、功能要求等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并形成协议;
2 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设备、线缆位置标高、设备安全距离及限界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区间电缆(光)敷设及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或超出车辆限界。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拟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和供货商资质、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
4 设备安装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预留沟、槽、管、洞、预埋件、引出端子的位置和几何尺寸等进行核实;检查确认供电或机电安装专业将电源及地线接入机房设备柜(箱)端子上,应具有资质单位提供接地电阻值测试报告,与安装施工单位复测接地电阻值,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5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配合其他专业核对车站公共区、设备区综合管线优化图纸,pis系统车站终端的布置与导向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并组织会签。
6.15.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支架、线槽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及支架的安装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电(光)缆敷设前应进行单盘测试,测试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电(光)缆在经过特殊地段直埋等敷设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电(光)缆接续实施旁站。
2 室内外设备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区间设备安装注意限界要求。防雷设施的安装、接地装置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3 乘客信息系统(pis)包括光缆单盘测试、配盘进场检测;光缆、电源系统、播控设备检测。系统内带电检测试验、送电开通要求监理到场旁站。
4 监理应检查系统测试、试验方案、试验人员资格、试验用仪器仪表是否符合要求。网络管理各项功能试验及网管功能应能满足设计要求。
5 乘客信息系统(pis)设备室内接地箱与综合接地箱之间的接线应连接正确、可靠。
6.15.5 系统通电运行试验,对系统整体调试成果的反馈环节,确保现场验收测试试验合格。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规范要求巡视、旁站、见证乘客信息显示系统整体调试,要求对系统各项功能、技术指标进行测试,满足设计要求。
设备系统安装及调试完成单系统调试而达到合同技术规格书要求后进行的系统综合测试,包括相关接口功能测试、设备联动测试、车站与控制中心联动功能测试等。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全和功能检验包括性能测试、功能检验测试、网管调试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16 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控制
6.1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体系为防灾控制中心(中央级)和车站、车辆段的综合控制(车站级)两级管理模式,控制方式为中心监控,车站监控和就地监控三级控制模式。火灾自动报警(fas)系统工程包括电(光)缆线路、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电源及接地工程。
气体灭火系统由控制子系统和管网子系统两部分组成。控制子系统由就地控制盘、火灾探测器、警铃、放气指示灯、声光报警器、联动控制设备等组成。
6.16.2 火灾自动报警(fas)及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6.3 设备安装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基础及所内、电缆孔洞、综合接地端子的位置、数量、尺寸进行检查确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穿外墙的电缆孔洞应采取防水措施,线槽、管线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检查设备间与建筑装修专业确认装饰中心线、标高线、预留洞口、预埋件、终端设备和缆线预留的位置、几何尺寸。
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设备数量、安装位置、接口描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及验收要求;探测器安装位置与通风空调风管、送风口位置是否存在冲突;在轨行区风压情况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设施安装方式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由供电专业将电源及地线接入设备柜(箱)端子上;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6.16.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的车站及区间内应安装fas 系统探测器、线缆敷设及控制柜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车站设备用房气体灭火控制系统及管网系统的安装、调试应满足设计要求。
区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安装方式是否满足区间风压的要求。
6.1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包括系统调试和接口调试,系统调试包括:系统装置功能试验,消防联动装置功能试验;接口试验包括与通信(电话、广播和闭路监控电视)、综合监控、空调送排风、消防水、低压配电、电梯、环控等系统密切相关,接口设备的联动控制及信息互通、接口调试,应满足设计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火灾自动报警(fas)及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及过程系统检测、试验、接口调试,均应符合设计及现行专业、行业规范标准;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的过程检测;见证检测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在安装后做气压严密性试验。配合做好其他检测工作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
6.17 门禁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7.1 门禁(acs)系统工程包含中央级、车站级、就地级设备门禁系统,由中心级门禁系统、车站级门禁(acs)系统、就地级门禁终端设备以及传输网络安装组成。门禁(acs)系统在车站集成于综合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骨干传输网络采用由综合监控系统分配的一路专用传输通道。
6.17.2 门禁(acs)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7.3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门禁设备数量、安装位置、接口描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及验收要求,协调组织做好系统接口的分解、梳理及设备安装工程接口关系。
门禁供货施工单位负责按照门禁系统指定的位置在安装现场钻孔,车站设备安装施工单位负责门扇与门框的安装,门扇与门框安装面的平行度应符合门禁系统安装要求,以保证磁力锁两吸合面的平行度,并配合调试。
6.17.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电(光)缆敷设的测试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电(光)缆接续监理应旁站。
3 室内外设备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4 防雷设施的安装、接地装置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门禁(acs)系统门禁控制器、电源箱、读卡器按钮、门磁开关、电磁锁安装质量。机电一体化锁安装采用独立式离线设计的,用户可根据读卡器显示的声光信号认出被允许或阻止进入。非独立设计的机电一体化锁则要求与生产厂家协调沟通线缆的路由,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控制中心和车站内,由综合监控(ups 配电柜)统一提供的门禁设备的不间断电源, 综合监控系统为门禁系统分配一路独立的ups 电源回路、系统设置配电箱安装到位;检查门禁系统接地采用综合接地方式,由综合监控系统统一提供接地箱,门禁系统负责引入自身系统,接地电阻满足设计要求。
6.17.5 门禁系统中央服务器、维护管理工作站、授权工作站设置于控制中心。门禁系统软件产品检验要求;与电气、通信、综合监控、火灾自动报警、供电、时钟等专业的接口;门禁系统(acs)设备包括设备配线测试、门禁系统测试、全线网络测试、电源系统指标检测及功能检验满足设计要求。
6.18 安防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8.1 安防系统分为车辆段安防系统、停车场安防系统、主所安防系统、区间过渡段安防系统、终端安防系统、传输网络、视频监控、周界报警、系统调试。实现停车场、车辆段、区间过渡段和相关建筑监控功能。安防系统工作站设置于站车控室,通过借用通信专业光纤资源接入车辆段、停车场安防系统。
6.18.2 安防系统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8.3 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设备、线缆位置标高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安防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前,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勘查和复测,并对设备位置及电子脉冲围栏安装位置、数量、尺寸进行检查确认;安防系统要求抗干扰性强,应满足设计及安装要求。
6.18.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电子围栏警示牌其位置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安防系统的光、电缆的敷设,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安防系统调试之前要排查系统连接线路,保证整个线路联通,没有短路和断路现象。
6.18.5 安防系统与土建及装修接口等专业接口进行调试。在正式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对安防系统检测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机构应具有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测委托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旁站、见证终端安防设备摄像机、室外智能高速载重云台、电子脉冲围栏、系统指标检测及功能质量测试、网管调试,其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6.19 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9.1 自动售检票系统(afc)共分为车票、车站终端设备、车站计算机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票务清分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包含线缆管槽安装验收、线缆敷设及检测、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车站终端设备、车站计算机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票务清分系统、电源、接地、防雷、afc 系统联调联试。
6.19.2 自动售检票(afc)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9.3 设备安装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基础、电缆孔洞、综合接地端子的位置、数量、尺寸进行检查确认;设备间的设备安装位置、安全距离、设备预留检修空间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核对站厅结构面高程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核对车站站厅层终端设备安装位置与公共区装修饰、与通信、机电等其它专业设备位置冲突问题,车站站厅层自动检票机通道位置是否与公共区导向牌和导盲带匹配。
6.19.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支架、线槽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安装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电缆金属线槽、分向盒、检修盒安装,盒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固定措施、封闭措施等,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水试验,监理见证检查敷设线槽的防水功能,无渗漏现象。
2 监理应检查线缆敷设,数据线缆、控制电缆、电源电缆、网线在管槽内敷设质量应符合要求,特别注意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开布放,线缆接续应满足规范和功能要求。设备安装与配线、电(光)缆敷设前应进行单盘测试,测试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光电缆在经过特殊地段直埋等敷设时,电(光)缆接续监理应旁站。
3 车站综合后备盘(ibp 盘)、自动检票机上方的导向标志安装、防雷与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系统安装及过程系统检测、试验、调试均应符合设计及现行专业、行业规范标准。
6.19.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单机调试及试运行和车站联合调试及试运行进行巡视、旁站、见证,配合车站综合联调。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计算机、网络及打印机等设备安装、功能、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清分系统、线路中心、维修系统及车站系统的局域网应连通。
参加自动售检票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联调以及消防联动测试,完成接口协议及点到点测试,并配合完成接口功能测试。清分系统、线路中心系统、维修系统、培训、模拟及测试系统、车站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20 站台门工程质量控制
6.20.1 站台门分为全高站台门系统或半高站台门系统,以及相应车站的站台绝缘层;站台门工程系统由门体结构、门机系统、电源系统与控制系统四个部分组成。
6.20.2 站台门(psd)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20.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对现场结构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须核对站台板和顶梁的预留孔(预埋件)尺寸和端门梁的结构尺寸;核对活动盖板开启角度、检查与建筑装修专业、轨道专业确认门体安装中心线、标高线是否满足要求。
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设备安全距离及限界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站台区间电缆(光)敷设及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或超出车辆限界。
6.20.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站台门采购集成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进货检验,检查设备检测、试验报告。
2 站台门的紧固件、门体钢(材料)及钢结构、门体玻璃材料、门体表面装饰材料、绝缘材料等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门体钢结构材料的质量、门体结构载荷满足设计要求。
3 检查车站站台门安装、电气安装、电源及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雷设施的安装、接地装置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4 检查暗敷式站台绝缘地板安装,绝缘支撑架单元段、站台板结构表面平整度、安装绝缘支撑架、铺设绝缘层,以及地面绝缘层区域内任一点对地的绝缘测试等应满足设计及安装工艺要求。
5 检查门体钢结构镀锌件锌层复测、电缆绝缘电阻值、全站站台门系统等电位测试,且测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6.20.5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单机、接口、系统调试,督促集成商、施工承包商按计划进行调试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系统联调,督促集成商、施工承包商按计划配合系统联调工作。
监理应检查站台门系统调试过程;站台门门体的绝缘和接地应满足安全要求;站台门安装后每个单元应进行运行试验和功能测试;一侧完整的站台门应连续进行 5000 次运行检测,检测期间站台门应运行平稳、无运行故障,检查试验检测报告。站台门与信号系统的联动应正常。
6.21 站内客运设备电(扶)梯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21.1 地铁车站公共区、设备区、控制中心及车辆段配套的站内客运设备电(扶)梯分为垂直电梯(电力驱动的曳引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轮椅升降台。电梯安装分有机房电梯、无机房电梯安装工程。
6.21.2 站内客运设备电(扶)梯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2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与核对土建结构预留洞口、几何尺寸、预埋件的位置、吊钩及中间支撑;
电梯机房内部、井道土建(钢架)结构及布置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的要求,并参加土建交接检验。
在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按现场实际运输通道,考虑结构主体分解或整体运输方案。确保土建结构尺寸与设备尺寸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2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设备进场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电(扶)梯运输和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吊装使用起重机械的出厂合格证、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认可证)合格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和定期检验报告等资料,且应审查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其有效期。项目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实地检查现场状况,与属地单位做好沟通协调,保证吊装过程的安全性。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电(扶)梯运输路径、预埋件位置、吊钩承重载荷、底坑防渗漏水及排水。
6.21.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监理工程师核对土建、装修、机电专业接口是否满足电梯安装需求。
2 站内客运设备电(扶)梯的结构部件安装、设备安装及配线、电源安装及配线、电源及接地,以及整机安装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5 系统调试主要测试设备安装、运行、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单机、接口、系统调试,督促设备厂家、施工单位按计划进行调试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电(扶)梯整机系统检测、调试及验收,由地方行业检测部门进行 检测验收,电梯设备运行应满足其他专业验收、运行要求。
自动扶梯及电梯系统的设备选型、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电扶梯系统与建筑(含装修)、结构、低压配电、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通信系统、给排水等专业和系统的接口测试,配合其他专业调试站内客运设备电(扶)梯系统(包含电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电梯、轮椅升降台)系统质量验收,应满足设计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系统联调,督促设备厂家、施工单位按计划配合系统联调工作。全线所有的电梯、扶梯均应通过本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获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
6.22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控制
6.22.1 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包括送风及排风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空调风系统、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
6.22.2 项目监理机构在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的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核对结构尺寸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特别需要对立式、卧式风阀的结构尺寸、轨顶风道洞口、插板槽结构尺寸进行核对。
2 在进行图纸会审时,专业监理工程师还需要核对的内容包括通风与空调工程设施、设备位置是否满足轨道限界要求;是否满足供电设施安全使用要求;是否干扰通信、信号设备的运行;是否满足车站其他专业验收、运行要求;核对在轨行区的通风与空调工程的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在一定风压情况下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出现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时,项目监理机构发出联系单给相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并报建设单位。
6.22.3 监理机构对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按照材料报审计划表,开展材料报审和见证送检工作。
2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进场材料,所有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风管的焊接、法兰连接可靠,不能有缝隙和空洞。各种风管、风阀安装完毕,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监理员必须做好旁站工作。
3 空调水系统安装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监理员必须全程参与,并做好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冷、热水管与支吊架之间设置的绝热衬垫情况,冷凝水管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支吊架是否按照设计、规范、图集进行施工,对混凝土后锚固件进行抗拔试验,并对试验过程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
4 通风与空调设备包括隧道风机、射流风机、空调机组、消声器、水泵、多联机、冷却塔、空气净化设备、风机盘管。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各种设备的技术文件,进行各种设备的安装质量管理。
5 监理人员控制涂层厚度、各种防腐、防火材料交接处的处理,采用保温钉、绑扎扎带进行固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人员严格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布置。
6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轨行区的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是否能承受区间风压的要求。
6.22.4 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分为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调试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进行调试。
6.22.5 空气洁净度测试。监理员配合环保检测部门对地下车站空气进行检测。
6.22.6 配合其他专业调试、验收。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配合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fas(火灾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分部工程进行调试,专业监理工程师全程参与调试过程。配合消防检测、消防验收,记录消防排烟试验全过程,并做好旁站记录。
6.23 给排水与消防工程质量控制
6.23.1 给排水与消防工程系统包括车站给水系统、车站排水系统、站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洁具安装、区间给水系统、区间排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6.23.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结构尺寸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轨行区过轨预埋的管道、区间集水井是否满足管道、设备安装要求;车站内的人防设施在砼结构中的镀锌钢套管是否预留,钢套管的尺寸是否满足穿墙管道安装要求。
2 在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时,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重点核对以下内容:综合管线布置完毕后,给排水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车站公共区、设备区净高最低要求;车站综合支吊架的受力计算是否经过设计验算;气体灭火的喷头布置是否影响通信、信号、综合监控、民用通信设备的验收;喷淋头的布置是否与建筑吊顶、导向系统、广播系统、客运(公安)监控系统、时钟系统、pi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有冲突;核对在轨行区风压情况下,给排水与消防工程的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如果不满足要求,项目监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转发设计单位处置。
3 给排水及消防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检验批按照《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 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增加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分部工程。
6.23.3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材料报审计划表,开展材料报审、见证送检工作。对进场阀门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对喷头进行密闭性试验,监理进行旁站,并填写相应表格。
2 给水管道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各种焊接、粘结、丝扣、卡箍、法兰、螺栓、橡胶接口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穿墙管道的防水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检查管道过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吊架、吊杆安装是否和深化图、图集相一致;检查管卡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过防火分区封堵是否采用防火材料;检查需做防腐处理的金属管件是否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3 排水管道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核对排水坡度、排水管道的检查口、管卡间距、过防火分区封堵是否采用防火材料,吊架、吊杆安装是否和深化图、图集相一致。
4 给排水设备安装。包括给水泵、消防泵、污水泵、雨水泵、污水提升装置,监理员检查泵安装固定是否牢靠,浮球设置、泵安装是否能够方便检修,筛网是否堵塞。
5 洁具安装。洁具安装必须按照图集进行,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管道、地漏安装是否有渗漏,管道坡度、洁具安装位置与装修是否协调。
6 消防栓、喷淋系统。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气压罐、消防水池等设备安装进行监控,检查消火栓箱门开启方向、角度,检查消火栓栓口离地面完成面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检查消防水枪充实水柱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喷淋头与周边障碍物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消防管道涂层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7 气体灭火系统。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场设备、管件进行外观检查,压力容器检查检测报告,检查管道、支架、阀门、泄压阀(通风空调专业)是否已经安装,气体释放灯、手动、自动控制装置的安装。
8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区间给排水及消防设施的安装方式,检查是否能承受区间风压的要求。
6.23.4 管道、泵测试。给水、消防管道、喷淋管道都需要进行冲洗,强度、严密性试验,排水立管、水平干管管道做通球试验;灭火剂输送管道需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水泵试运转的轴承温升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监理员需做好相应表格记录。
6.23.5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施工单位需要编制系统调试方案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旁站记录和填写相应表格,并做好现场测试时安全管理工作。
6.23.6 喷淋系统调试。测试整个喷淋系统从泵到阀门、喷头运作是否正常,联动是否可靠。专业监理工程师需旁站,做好旁站记录和相应表格。
6.23.7 水质测试。监理员配合水质检测部门对水质进行检测。
6.23.8 配合做好其他专业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bas、fas、综合监控专业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6.23.9 消防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消防检测和消防验收。
6.24 低压配电与照明工程质量控制
6.24.1 低压配电与照明工程系统包括低压动力系统和照明系统。
6.24.2 低压配电与照明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2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对现场结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须检查低压柜、eps 等设备的预埋槽钢和预留孔洞,线槽、管线、密集母线、区间人防门的预留孔洞;接地引出线的位置和数量。
在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核对的主要内容:
1 低压配电设备位置、运行是否满足设备安全,以及其他专业验收和运行要求。
2 监理组织机构应核对综合管线布置完毕后,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车站公共区、设备区净高最低要求。
3 车站综合支吊架的受力计算是否经过设计单位验算。
4 核对在轨行区风压情况下,低压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 核对区间低压设备和管线安装是否满足区间限界的要求。
6.24.4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低压开关柜、eps、配电箱、控制箱等设备安装。
2 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疏散指示等的安装;管、线、槽及线缆敷设。
3 防雷接地干线及等电位安装。
4 卫生间的金属部件或零件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的等电位连接。
区间设备及支架安装方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不得侵入限界,同时应满足隧道区间风压的要求。
6.24.5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单机、接口、系统调试,敦促设备厂家、施工单位按计划进行调试工作。
6.24.6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系统联调,督促设备厂家、施工单位按计划配合系统联调工作。配合节能检测、智能检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
6.2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
6.25.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系统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外墙防水、吊顶、轻质隔墙、墙面及柱面、幕墙、涂饰、细部、标志工程等。
6.25.2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的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核对结构完成情况是否和建筑装饰装修图纸一致;核对混凝土结构的走廊、通道、楼梯装修完成后是否满足消防验收要求;出入口地面标高是否和市政道路顺接;出入口、风亭结构尺寸是否满足防洪要求。
2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图纸会审,必须核对以下内容:天花吊顶布置是否满足机电各专业以及通信、广播、监控、pids 的要求; 核对车站客运设施、广告、导向标志是否与建筑装饰装修图纸相符;核对低压配电、fas、bas、通信、信号的设备箱、消防栓的箱体位置是否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图纸的要求;核对机电综合管线布置完成后,公共区、设备区净高是否满足验收要求。
不满足要求时,项目监理机构发出工联单给建设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
6.25.3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内容有:
1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材料报审计划表,开展材料报审、见证送检工作;
2 公共区墙面。公共区墙面板固定方式,是否能够承受大客流情况发生时,旅客挤压、冲击要求;
干挂石材或者玻璃墙板的钢架采用锚栓、膨胀螺栓固定的,锚栓、膨胀螺栓必须做抗拔试验;不封闭区域墙面陶瓷面砖的吸水率、抗冻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墙面施工完毕后,墙面平整、墙面边缘光滑,不割手,装饰面不能出现锐角情况。
3 公共区地面。站厅及站台地面应以轨道中心线及高程为基准;地面的疏散指示标识的方向是否与疏导指示灯方向一致,是否指向出入口。
4 公共区吊顶。监理工程师核对吊顶材料固定方式是否能承受风压、满足震动情况下使用要求;
吊顶的吊杆采用锚栓、膨胀螺栓固定的,锚栓、膨胀螺栓必须做抗拔试验;吊顶上方所有设备安装完毕且调试完成后,需要对吊顶面进行一次全面调平,平整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5 其他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门吸安装位置,避免装饰墙面受损,门开启的角度和方向,必须满足消防验收要求;楼梯栏杆安装完成后,是否满足消防疏散要求;导向标识牌安装完成后不能遮挡监控、喷淋设备;导向标识牌有内部照明的接线,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7 工程造价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遵守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以合同造价为控制目标,对施工单位申报的资金计划、工程量、项目结算等及时进行审核。
7.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地质条件、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影响因素,分析造价控制的风险,制定造价控制风险防范性对策,并将造价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和控制措施纳入监理规划。
7.2 资金使用计划审查
7.2.1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总资金使用计划,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在项目实施中,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核阶段性资金使用计划,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7.2.2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约定,阶段性资金计划必须与总资金计划目标相一致。
2 工程进度发生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并重新报审。
3 资金使用计划中的项目明细及资金发放时间、发放比例、计算方式等应符合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条款。
4 资金使用计划应有预见性,对地质障碍、管线迁改和管线保护等易导致资金使用情况与计划对比出现偏差的风险点,应提出预控措施。
7.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资金使用值与目标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资金使用与计划出现偏差时,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纠偏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调整后重新报审的的资金计划,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7.3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7.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核算及增补清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经审批后的核算清单及增补清单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7.3.2 对施工单位发起的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确认后可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7.3.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质量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金额审核,并签认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和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9 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标准表a.0.7 的要求填写。
7.3.4 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程序: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计量申报资料和计算书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已经完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及时参与验收并签认。
3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7.3.6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核算清单,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款支付额与计划完成量、工程款支付额进行比较、分析,及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提出调整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7.3.7 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监理意见,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专题会议协商确定。
7.3.8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已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台账。
7.4 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
7.4.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周期内,编制已完成工程(包括合格工程量、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等)的过程结算、竣工结算。
7.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审的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7.4.3 过程结算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核,以确保与最终的竣工结算的内容、形式等相一致。
7.4.4 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结果为依据,如对结算价款有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7.4.5 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并根据审计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凭证。
8 工程进度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特点,坚持“主动控制、动态控制”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监理措施,实施施工进度控制。
8.1.2 实施进度控制的依据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工期节点要求。
8.1.3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规划中,应建立施工进度管理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期节点的进度进行预警和纠偏管理。
8.2 进度计划审查
8.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阶段总体筹划,重点应审查下列内容:
1 前期工作预留周期。
2 工程量统计与基本进度指标选取。
3 施工资源(盾构机、成槽机、挖掘机、旋挖钻机、架桥机、模板等)配备数量与工期推算。
4 为接口部位后续施工提供的条件。
5 关键线路与工期节点的确定。
6 进度保障措施、预警制度与纠偏措施。
8.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当需要调整原进度计划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符合本标准表b.0.10 的要求。
8.2.3 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施工总工期应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2 区间、车站、车辆基地单体工程关键线路的施工部署与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工期节点要求。
3 与相邻标段及专业之间外部接口的计划衔接应合理。
4 铺轨基地、预制梁场等临时工程设置和盾构机采购供应等施工资源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8.2.4 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总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应符合年度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应符合季度进度计划。
2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作业内容无遗漏,关键线路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上一级进度计划控制目标。
3 与专业之间及外部接口的计划应衔接合理。
4 横道图或网络图中工作起止时间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进度安排应科学、均衡、合理。
5 材料设备、施工人员、机械、场地、施工图纸等生产要素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8.3 进度计划实施监督
8.3.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宜编制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进度控制风险分析。
2 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
3 监理人员进度控制的职责分工。
4 进度控制工作流程、方法、措施。
8.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进度控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现场实地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完成情况。
2 以月度施工形象进度为基础,结合工期节点完成情况发布进度预警。
3 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进度计划。
8.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工期节点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土建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工程及设备和管理用房、设备系统等施工界面的移交工作。
8.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8.3.5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由建设单位原因可能导致的工期延期及费用索赔风险提出预防建议。
8.4 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与调整
8.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关键线路施工进展,预判征地拆迁、地上地下管线(含高压塔)迁改、绿化迁移、交通疏解等前期工作对进度目标的影响程度,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必要时宜采取工期论证、工法变更等措施实现进度目标。
8.4.2 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分析影响施工进度的不利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通过周期检查、数据采集、对比分析进度偏差状况和偏差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和纠偏建议,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缩小进度偏差。
8.4.3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和采取的纠偏措施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比计划完成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之间的差异。
2 通过网络图或横道图查找存在问题是否影响关键线路和工期节点的工期。
3 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4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货是否符合施工进度需求。
5 采取的监理措施及效果。
8.4.4 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且计划目标难以实现时,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督促施工单位重新调整计划。
8.4.5 对于工程延期,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本标准第10.4 节的规定要求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延期申请。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9.1 一般规定
9.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9.1.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范围、工作内容、管理权限、职责及相关费用。
9.1.3 工程监理单位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监理安全管控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9.1.4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专项检查、定期检查、日常安全巡视检查等方式,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各级监理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
9.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9.1.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数量,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应齐备有效。
9.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签发监理指令责令退场。
9.1.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危大工程清单,并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3 的要求填写。
9.1.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9.1.11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监测项目要求和频率进行监测,及时向相关单位报送监测成果报告。
9.1.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监测人员资质、监测仪器、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审查,同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布设监测点,并按监测项目要求及监测频率进行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成果报告。
9.1.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监测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并形成记录。对监测数据进行黄色、橙色、红色监测预警分级管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红色监测预警分析会,警报消除后及时召开消警会议。
9.1.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特种设备进场验收,签署监理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
9.1.1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特种设备以外的其它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验收,并对其质量保证文件和档案资料等进行审查。对盾构机、顶管机等专用大型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机组装后的调试验收。
9.1.16 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工作中,应对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施工方案落实情况、设备设施管理与状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人员作业行为、主要风险源控制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通过监理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向上级报告。
9.1.17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1.18 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9.2 安全风险管理
9.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范围,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监理工作。
9.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从地质风险、周边环境风险、工程自身风险和施工管理方面进行风险因素辨识,辨识出工程安全风险,列明风险类别、具体风险描述、防控措施。
9.2.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据轨道交通行业现行规定的风险等级标准和接受准则,对已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专项施工组织设计(风险预控措施以及应急预案),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9.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辨识出来的安全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程度、暴露时间及频率、发展势态和可控性,做好分类分级管控和分级预警管理。
9.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9.3 隐患排查治理
9.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阶段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9.3.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频次和考核标准。
9.3.3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予以复查。
9.3.4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9.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全面掌握所监理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在监理月报中如实记录。
9.3.6 项目监理机构宜督促施工单位应用信息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信息系统上参建各方上传的安全质量隐患整改。
9.4 危大工程及风险管控关键节点监理管理
9.4.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理内部交底。
9.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对危大工程和风险管控关键节点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形成风险管控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并及时做好动态更新,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9.4.3 风险管控关键节点控制程序:
1 施工单位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编制风险管控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报审的风险管控关键节点识别清单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 施工单位对照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风险管控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施工前条件验收进行自检自评,符合要求的报项目监理机构预审查。
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对风险管控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5 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开展风险管控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6 通过核查的,方可进行风险管控关键节点施工;核查未通过的,相关单位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9.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参建单位,召开风险管控关键节点条件验收会议,对施工前的技术、环境、人员、设备、材料、安全设施、应急管理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查验收。
9.4.5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风险管控关键节点实施前通用条件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
2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
3 监测方案的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
4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5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6 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7 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
8 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
9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及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10 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11 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9.4.6 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巡视检查危大工程作业情况,并做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9.4.7 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巡视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危大工程风险源公示情况;
2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3 作业环境安全状况;
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5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及作业行为情况;
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 临时用电使用情况;
8 设备设施管理及运行情况;
9 安全防护措施;
10 其它应巡视的内容。
9.4.8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9.4.9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集中形成危大工程监理档案。
9.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监理工作
9.5.1 项目监理机构宜结合项目特点编制项目监理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宜包括监理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监理自身应对措施和工程发生突发事件时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开展过程抢险及善后服务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做好内部培训和交底工作。
9.5.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预案内容应完整性。
3 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5.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定期或不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9.5.4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采取安全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总监接到报告后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逐级上报相关单位。
9.5.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标准表a.0.8 的要求填写。
9.5.6 事故影响因素消除后,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复工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相关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10 合同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专业工程分包、工程暂停及复工、工期延期及延误、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施工合同争议和解除等事宜。
10.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将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写入监理规划中。
10.2 分包合同管理
10.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包计划、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签订后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10.2.2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专业工程分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有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时,应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10.3 工程暂停及复工
10.3.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10.3.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标准表a.0.9 的要求填写。
10.3.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10.3.4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10.3.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10.3.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10.3.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11 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应按本标准表a.0.10 的要求填写。
10.4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10.4.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0.4.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12 的要求填写。
10.4.3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10.4.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10.4.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0.4.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0.5 现场签证
10.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现场签证事项的合理性,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确认签证事项。现场签证事项的工程计量按实际发生确认。
10.5.2 对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发生且无法在竣工图中反映的工程量变更或费用支出等签证事项,其工程量签证应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如施工单位自行施工或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签证。
10.5.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现场签证:
1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评估签证事项的合理性,判断责任承担方。
2 会同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明确对现场签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3 在现场签证实施前,进行现场踏勘,对原始状况进行测量记录。
4 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及时测量、记录工程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5 及时参与签证事项验收工作,并确认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及工程量,计算最终签证费用,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签证费用报审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书面报建设单位审批。
10.6 工程变更
10.6.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标准表c.0.2 的要求填写。
10.6.2 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10.6.3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10.6.4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10.7 费用索赔
10.7.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10.7.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10.7.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标准表c.0.3 的要求填写;工期/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b.0.13 的要求填写。
10.7.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10.7.5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10.7.6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10.8 合同争议
10.8.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以下工作: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 当双方未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10.8.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10.8.3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10.9 合同解除
10.9.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下列款项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10.9.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 施工单位已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10.9.3 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1 信息化管理
11.0.1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对项目监理机构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信息管理人员、软件和硬件。
11.0.2 工程监理单位应实施信息化管理,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
11.0.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信息化管理的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0.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的培训和交底。
11.0.5 项目监理机构宜参加bim 设计模型会审和基于模型的设计交底。
11.0.6 项目监理机构宜结合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填报数据及完善模型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11.0.7 项目监理机构宜针对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后,及时指导施工和监理。
12 绿色施工管理的监理工作
12.0.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绿色施工方案。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绿色施工目标、管理体系及工作制度。
2 节地与施工用土地资源保护管理。
3 节能与能源利用管理。
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管理。
5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管理。
6 环境保护管理。
7 绿色施工新技术应用及管理。
8 应急预案。
9 绿色施工评价。
12.0.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绿色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绿色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绿色施工管理的监理工作特点及重难点。
2 绿色施工管理的监理工作流程。
3 绿色施工管理的监理工作要点。
4 绿色施工管理的监理措施。
5 绿色施工评价。
12.0.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实施绿色施工方案中关于节材、节水、节能、节地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节材及材料资源利用:结构用材料、装修及设备安装用材料、临时周转材料、新材料及再生利用。
2 节水及水资源利用。
3 节能及能源利用:节能设施、现场临时照明、施工机械、临时设施、材料运输、可再生能源利用。
4 节地及施工用地保护:施工场地利用、节约用地、施工用地保护。
12.0.4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有害气体排放、施工噪声控制、光污染控制、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排放管理、废水和污水达标排放管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围蔽、工地出入大门及门禁、场地综合管理、生活设施、施工现场标牌、保健急救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12.0.5 项目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定期检测现场振动、施工噪声、颗粒物、水质等指标,确保施工场界满足国家和地方限值要求。
12.0.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绿色施工方案实施,或存在绿色施工管理问题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2.0.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绿色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和落实情况。
12.0.8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绿色施工批次评价,组织做好单位工程绿色工阶段评价,并签认评价结果。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12.0.9 在项目完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
13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13.1 一般规定
13.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
1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中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相关内容,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13.2 设备采购
13.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投标,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市场调查和考察,提交考察报告。
2 编写设备采购方案,参与编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及合同。
3 协调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4 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并提出审查意见及建议。
5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合同谈判,解决合同谈判中的商务和技术问题,协助完成合同签订。
6 组织编写设备安装与相关专业的接口管理通用要求。
13.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设备采购的设计联络工作,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制定合理、完整的设计联络阶段工作计划。
2 组织设备制造单位、设计单位召开设计联络会议。
3 完整保存由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并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在工程竣工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13.3 设备监造
13.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专题会议,向设备制造单位进行交底并形成纪要,交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监造工作流程、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
2 需项目监理机构见证或验收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关键部位和特殊过程。
1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上岗培训、考核记录。
2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工序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或培训、考核记录。
3 用于设备生产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等物资的采购供应、出入库管理、使用管理、储存管理制度。
4 用于设备生产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等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检测试验报告或记录、不合格原材料或构配件处理记录。
5 设备及其生产用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等检测试验管理制度、试验室及试验人员资质、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其它相关记录文件。
6 设备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3.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工艺方案。审查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编制、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的检验方案及复验抽检计划应符合相关要求。
3 设备的验收方案和性能检验计划(方案)应符合设备采购和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4 设备生产工艺、生产计划、工序过程质量控制和成品出厂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设备采购合同要求。
5 生产线的安排、材料采购供应和劳动力的组织应满足设备生产计划要求。
6 设备及零部件的标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7 设备的堆放、吊装、成品保护、包装措施或方案(包括出厂时间、顺序、堆放场地、固定要求、堆放支垫及成品保护措施等)符合相关要求。
13.3.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要求,并应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13.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必要时见证设备的型式检验过程。
13.3.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应予以签认。
13.3.7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应做好检验记录。
2 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监造方式可分为驻厂监造、见证点监造、随机抽查式监造三种方式;
3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应协调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同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3.3.8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设备的装配、整机检测和调试、出厂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和监督设备及重要部件的装配过程。
2 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3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13.3.9 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制造单位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并组织设备开箱验收。
13.3.10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设备制造单位安排专人做好设备安装、调试的现场技术服务工作,督促设备制造单位安排专人参加相关调试和验收。
14 工程验收
14.1 一般规定
14.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4.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按照经审批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方案进行质量验收。
14.1.3 项目监理机构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相关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4.1.4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及子分部工程、单位及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 的规定执行。
14.1.5 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 号)等法律法规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 的规定。
14.1.6 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14.1.7 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14.1.8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程验收资料。
14.2 分部工程验收
14.2.1 分部工程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表及分部工程质量控制档
案资料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部工程报验表及档案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b.0.14 的要求填写。
14.2.2 机电设备与系统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单机调试、单系统和其他专业设备之间接口调试。
14.2.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14.3 单位工程验收
14.3.1 分部工程验收完成,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系统调试及144 小时连续性测试和各系统联调联动工作。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预验收报验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
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位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2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档案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 单位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5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6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7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单位工程预验收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b.0.15 的要求填写。
14.3.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
1 总监理工程师核对参加单位工程预验收的人员资格。
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 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形成验收意见。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2)检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工程档案资料。
3)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
4)检查工程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单位工程预验收时,对重要分部工程应核查质量验收记录,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经验收记录核查和质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判定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时,可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
4 对预验收发现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对整改结果再进行复查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单位工程预验收报验表。
14.3.3 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单位工程验收。验收报告必须经该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
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14.3.4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准备监理档案资料。
2 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 参加验收小组查验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审阅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签署相关验收记录。
4 对单位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需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中签署意见。
14.3.5 单位工程验收不通过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复查通过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重新向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工程验收。
14.3.6 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14.3.7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的专项验收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的,协助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项验收申请,专项验收宜采用网络申请和联合验收。
14.3.8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配合审阅专项验收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验收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运营设备设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公安通信系统等专项工程。
14.3.9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专项验收中提出的需整改问题。
14.4 项目工程验收
14.4.1 项目工程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核:
1 项目工程所含单位工程及子单位工程均应完成验收,(子)单位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和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2 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3 设备系统经联调联试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
4 已通过影响试运行的相关专项验收。
5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和技术文件已移交完毕。
14.4.2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工程验收,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审查项目工程所含单位工程验收发现问题、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及复查情况。
2 审核项目工程所含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3 审核相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文件。
4 审核系统设备联合调试记录和报告。
5 审核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
6 核查试运行条件:
1)涉及试运行的土建工程、轨道、供电、通信、信号、车站机电设备等系统的调试应完成。
2)各专业系统设备存在影响试运行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7 准备监理档案和验收会议汇报资料。
8 对项目工程验收中提出需整改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关验收文件中签署意见。
14.4.3 项目工程验收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向运营单位进行三权移交,准备试运行。
14.5 竣工验收
14.5.1 竣工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核:
1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不载客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
2 项目工程验收提出需整改的遗留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并经复查通过。
3 不载客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4 此前各阶段缓建、缓验工程已完成并全部验收合格。
5 已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
6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4.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简要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宣读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情况。
2 接受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质询。
3 按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中提出需整改的遗留问题。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相关记录。
14.5.3 项目监理机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项目监理机构。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 监理工作成效。
5 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6 说明和建议。
14.5.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由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后,发给施工单位。
竣工移交证书应按本标准表a.0.11 的要求填写。
14.5.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运营单位按规定组织试运营前安全评估,评估通过后交付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运营单位提出的问题整改和销项工作。
15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5.1 一般规定
1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应设专人进行管理,负责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并建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台账。
1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并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按期完成监理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15.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文件资料,并单独建立安全监理资料。
15.1.4 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技术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建立方便检索的文件编码体系。
15.1.5 项目监理机构宜设立专门储存监理文件资料电子文档的电脑设备,根据文件类别建立相互独立的文件夹进行信息化日常管理。
1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适宜的文件和档案资料存放地点,防止监理文件资料受潮霉变或受虫害侵蚀。
15.1.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对监理过程管理资料进行检查,定期对轨道交通工程过程资料进行抽查,督促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厂家及时完成各阶段的工程管理资料。
15.2 监理文件资料构成
15.2.1 监理文件资料应包括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安全控制文件、施工质量控制文件、施工进度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合同管理文件、验收资料、设备监造管理文件等监理文件和声像资料。
15.2.2 施工管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通知书、合同总监办人员配置(调整)通知书。
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 涉及施工安全、质量或重要事项的会议纪要。
4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
5 监理工作联系单。
6 监理月报。
7 监理日志。
15.2.3 施工安全管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2 风险管控的关键节点验收文件。
3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
15.2.4 施工质量控制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监理抽查原材料及各种分项工程试验报告。
2 监理抽查各分项工程检查记录。
3 监理旁站记录。
4 平行检验、巡视、验收相关记录
5 中间交工证书、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6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
15.2.5 施工进度控制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2 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延期申请表。
15.2.6 造价控制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计变更、洽商报审与签认资料。
2 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变更令。
3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资料。
15.2.7 合同管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量清单。
2 工程分包一览表。
3 费用索赔申请表及审批表、索赔评估报告。
15.2.8 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
2 竣工移交证书。
3 监理竣工总结。
4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5.2.9 设备监造管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备监造机构人员配置(调整)通知书、成立及启用印章文件。
2 设备采购方案、监造报告。
3 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4 会议纪要、联络文件、往来文件。
5 监造日志、监造月报。
6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文件。
7 进度计划报审表。
8 开工/复工审批表(生产指令)、暂停令。
9 专项安全实施方案报批文件。
10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
11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检验要求、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12 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13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4 设计变更、洽商报审与签认材料,变更通知单及变更令。
15 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16 设备监造工程量清单。
17 设备制造索赔文件。
18 设备验收 交接文件。
19 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15.2.10 声像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验收
2 工程事故和处理情况
3 省、市、国家级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4 隧道贯通、通车仪式、竣工典礼等
15.2.11 其他管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企业体系管理文件。
2 收发文记录及各类文件管理台账。
3 参建单位其他往来函件。
4 其他重要文件。
15.3 常用监理文件资料编写
15.3.1 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如记录当天日期、气温及天气情况。
2 施工进展情况,如记录当日施工主要部位、内容及进展,施工现场当日进度分析,未完成计划进度原因和监理处理意见。
3 监理工作情况,如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施工人员、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进场检查情况,施工测量、工程试验或监测分析记录,施工图、施工方案审查和变更设计情况等。
4 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如记录当日现场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5 其他有关事项,如包括上级领导检查,通知,指令,各种会议等。
15.3.2 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1)本月工程进度及与计划对比情况。
2)本月工地材料、人员及设备投入情况。
3)本月材料送检、工程检测及质量验收情况。
4)本月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5)本月工程投资进展、合同执行情况。
6)本月工程大事记及现场图片。
2 本月监理工作情况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本月监理人员情况。
2)本月监理完成工作、监控措施及效果。
3)本月监理收发文件情况。
3 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存在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2)建设单位和监理下一步工作要求意见。
4 下月监理工作重点应包括下月监理工作计划及重点措施等。
15.3.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轨道交通工程概况及验收范围。
2 监理工作的依据。
3 采用规范、标准及执行国家、地方等强制性条款的情况,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履行情况。
4 工程主要设计变更,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变更后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
5 工程中质量监控情况,如原材料、设备进场检查、平行抽测、测量复核等情况。
6 施工中的特点、难点和施工中出现问题处理情况。
7 过程提出的整改问题销项情况。
8 本次关键(工序)验收质量评估结论意见。
15.3.4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建筑结构型式,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参建单位及参建主要人员、工程控制目标。
2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及变动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相关人员配置。
3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完成情况。
4 监理工作成效,在项目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取得的效果,监理在工程中得到的荣誉等。
5 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 项目监理需说明的情况以及工作经验总结和建议。
15.4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和管理
1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检查监理范围内施工单位工程管理文件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归档。
15.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归档监理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15.4.3 监理文件资料应采用能长期保存、耐久性强的记录载体。
15.4.4 项目监理机构在形成纸质监理文件资料的同时,应同步建立对应的电子文件,并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确保真实完整。
15.4.5 监理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监理资料整理与归档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和整理本专业的监理资料,并按时交于资料管理人员。
3 资料管理人员负责资料的收集、分类、编目、登记与保管工作。
4 收集归档的监理资料应为原件,若为复印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印章,并由经手人签字,注明日期和原件存放处。
5 纸质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签章手续完备。
6 声像资料应内容真实、声像清晰,原件与复制品要相符。
15.4.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按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档案局需求进行组卷,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15.4.7 档案验收及移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监理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和整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资料进行核查。
2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竣工图及工程竣工文件进行核查,对相关竣工资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应在竣工图和相应文件上签字。
3 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资料移交清单,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理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归档保存,并办理移交手续。
16 工程缺陷责任期相关服务
16.0.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提供相关服务。
16.0.2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16.0.3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16.0.4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后,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监理人员,开展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6.0.5 缺陷责任期内,对于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单位分析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确定责任归属;如缺陷责任属于施工单位,并督促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和计划。
16.0.6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缺陷的修复进行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修复计划进行。
16.0.7 核算并跟踪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留存和提取。
16.0.8 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所完工程进行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相关要求提醒并配合建设单位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附录列表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4.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db11/t 382
5.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gb 50652
6.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0299
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2
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
10.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46
11.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34
1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
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 建质〔2016〕173 号
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 建质〔2012〕56 号
1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
16.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 号
17.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建办质〔2017〕68 号
1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分类规范》 da/t 66-2017
19. 《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 jgj/t 245-2011
20.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4〕42 号
21.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7〕1 号
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1 部分:土建工程》 db11/t311.1
2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市〔2002〕189 号
24.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穗建规字〔2019〕2 号
2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161
26.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1
27. 《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gb 10411
28.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2
29.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578
3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3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0636
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3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34.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
35.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
3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
37.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
38.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t 50381
39.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cjj 183
40.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t 236
41.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
4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4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标准所指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常规接触式双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1.0.2 本标准主要按目前现行普遍采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法和专业编制主要条文。
2 术语
2.0.4 危大工程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发改法规〔2017〕1606 号)的规定。
3.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般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规模较大的轨道交通工程应设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办。
3.1.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工程多,不同施工阶段需要安排不同专业监理人员进场,该条规定是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特点制定的。
3.3 监理设施
3.3.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常规仪器设备应包括:全站仪、水准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游标卡尺、角度尺、靠尺和钢尺等。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2 监理规划
4.2.3 根据《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 号)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根据不同工法需要编制的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清单如下:
1 明挖法车站、区间所涉及的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吊装监理实施细则》
2)《深基坑支护、降水及土方开挖监理实施细则》
3)《高支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 矿山法暗挖车站、隧道所涉及的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竖井与横通道监理实施细则》
2)《洞身开挖与支护监理实施细则》
3)《联络通道监理实施细则》
3 盾构法暗挖隧道所涉及的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龙门吊安装、拆卸监理实施细则》
2)《盾构机吊装监理实施细则》
3)《盾构始发与接收监理实施细则》
4)《盾构掘进监理实施细则》
5)《盾构机穿越特殊地段监理实施细则》
6)《盾构开仓监理细则》
7)《联络通道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包含冷冻法加强施工)
4 高架施工涉及的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钻孔灌注桩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基坑支护与开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3)《高支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4)《箱梁吊装监理实施细则》
5 车辆段、停车场施工涉及的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钢结构吊装监理实施细则》
4.3 监理实施细则
4.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达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目的。
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且有成熟管理经验和措施的专业工程,可不必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需要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清单可参考如下:
1 明挖法车站、区间所涉及的监理细则:
1)《围护结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地下连续墙、smw、排桩等)。
2)《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吊装监理实施细则》。
3)《深基坑支护、降水及土方开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4)《接地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防水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6)《主体结构及附属结构模板支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7)《地下车站主体附属结构施工监理实施细》。
8)《土方回填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 暗挖(矿山)法车站、隧道所涉及的监理细则:
1)《竖井与横通道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洞身开挖与支护监理实施细则》。
3)《钻孔灌注桩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4)《防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高支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6)《主体结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7)《附属结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8)《联络通道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9)《洞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 盾构隧道所涉及的监理细则:
1)《龙门吊安装、拆卸监理实施细则》。
2)《盾构机吊装监理实施细则》。
3)《盾构始发与接收监理实施细则》(包含始发、接收端头井加固)。
4)《盾构掘进监理实施细则》。
5)《盾构机穿越特殊地段监理实施细则》。
6)《盾构区间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7)《盾构区间监测监理实施细则》。
8)《联络通道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包含冷冻法加强施工)。
9)《盾构管片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10)《盾构开仓监理细则》。
11)《盾构隧道缺陷修补监理细则》。
12)《盾构机过站调头监理细则》。
4 高架施工涉及的监理实施细则:
1)《钻孔灌注桩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承台、立柱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3)《箱梁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4)《高支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5)《基坑支护与开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5 车辆段、停车场施工涉及的监理实施细则:
1)《钢结构制作监理实施细则》。
2)《钢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3)《路基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4)《停车场检查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5)《房建结构监理实施细则》。
6 装修施工涉及的监理实施细则:
1)《墙面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地面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顶面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 铺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8 机电安装涉及的监理实施细则:
1)《通风空调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2)《给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电(扶)梯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4)《声屏障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5)《疏散平台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6)《站台门系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车辆段工艺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9 供电系统监理实施细则:《供电系统工程监理细则》(含牵引网安装工程、变电所设备安装工程、环网电缆工程、杂散电流工程、电力监控系统工程)。
10 信号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1 通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包括通用通信及公安通信、乘客信息系统(pis)工程。
12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含办公自动化系统工程、门禁系统工程、安防系统工程、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工程)。
13 消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火灾自动报警(fas)及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4 自动售检票(afc)系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5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1)《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3)《监测监理实施细则》。
4)《试验检测监理实施细则》。
5)《平行检验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可随工程进展编制,但必须在相应工程开始施工前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5.0.1 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2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 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 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6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7 其他有关事项。
5.0.4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测量单位进行现场测量交接桩工作,交桩单位除应提交线路测量控制点、已经测设的各种桩点资料外,还应进行控制点现场交接。
5.0.5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周边环境资料和档案,对影响施工的不利因素进行初步判断。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对可能影响施工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类地下管线、高压输电线路和设备、古树名木、建筑物(桩)及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进行核查或补充勘察。
5.0.8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采用《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以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5.0.9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以下主要内容: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通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3 测量控制桩已查验合格。
4 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已按计划进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5 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达到开工条件。
6 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
7 影响开工的其他条件。
6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分部工程验收章节的规定,做好实体检验、功能试验、观感检查、资料汇总等分部工程验收的准备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 和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分部工程验收章节的规定,组织做好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6.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
1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2 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构配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查数量必须满足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3 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审核并签认。
实行驻厂监理时,驻厂监理应对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进行全程管控,对半成品、构配件实行出厂验收制度,项目监理机构按要求做好半成品、构配件进场验收工作。
6.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需要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有:
1 基础工程方面主要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桩)、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2 主体结构工程方面主要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大型设备如盾构机、地连墙钢筋笼等的吊装。
6.1.6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检查、量测、检测、试验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工作。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的平行检验不代替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不减少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
6.1.8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施工难点等方面,组织参建各方确定重要工序。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验收意见。检验批的报验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规定的程序执行。
6.1.11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6.2 明挖法工程质量控制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分阶段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基坑开挖时的检查,主要是截水体系渗漏、构件偏位等,如严重或偏位过多,也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6.2.3 项目监理机构在地基基础和基坑支护施工质量验收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 的规定。
接地装置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的规定。
6.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土方开挖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经评审的施工方案进行基坑开挖施工。
2 基坑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分层厚度、分段长度、分段坡度、及时锚喷支护以及是否超挖等进行巡视检查。
3 检查土方开挖过程中是否对开挖作业面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及时进行测量和校核。
有支护的基坑土方开挖时,开挖面应按设计及方案要求的坡度进行放坡。
4 基坑开挖期间,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对支护结构及支撑系统、排降水系统、边坡、管线、运输便桥、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并对第三方监测数据与施工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6.2.7 明挖结构的模板及支架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疑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的规定。
6.2.8 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3 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位置,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和位置。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 的规定。
6.2.9 监理人员应对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应采取全过程的质量跟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 gb 50496 的规定。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混凝土输送、浇筑、振捣等。
2 混凝土浇筑时模板的变形、漏浆等。
3 混凝土浇筑时钢筋和预埋件位置。
4 混凝土试件制作。
5 混凝土养护。
6.2.11 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
6.2.12 测量成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t 50308 的规定。
6.2.13 土方回填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 51004 的规定。
6.3 矿山法工程质量控制
6.3.1 矿山法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早封闭、勤量测”十八字方针。
6.3.4 超前地质钻探是利用钻机在隧道开挖工作面进行钻探获取地质信息的一种超前地质预报方法。
超前地质钻探法适用于各种地质条件下的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富水软弱断层破碎带、富水岩溶发育区、煤层瓦斯发育区、重大物探异常区等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必须采用。
6.3.7 隧道开挖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 的规定。
6.4 盾构法工程质量控制
6.4.4 工作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应选择安全经济和对周边影响小的施工方法。
2 始发工作井的长度应大于盾构主机长度3m ,宽度应大于盾构直径3m 。
3 接收工作井的平面内净尺寸应满足盾构接收、解体和调头的要求。
4 始发、接收工作井的井底板应低于始发和到达洞门底标高,并应满足相关装置安装和拆卸所需的最小作业空间要求。
5 工作井预留洞门直径应满足盾构始发和接收的要求。
6 洞门圈、密封及其他预埋件等应在盾构始发或接收前按要求完成安设,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当洞口段土体不能满足盾构始发和接收对防水、防涌等安全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4.5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盾构施工前对盾构施工图纸组织内部审查,对区间平、纵断面曲线元素、里程、联络通道、始发和到达井洞门中心坐标及高程进行复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联系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6.4.10 要求承包方运输、存放和拼装前对遇水膨胀防水材料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加强管片上防水密封材料粘贴质量检查。要求承包方严格按管片型号选用对应规格防水材料。密封条在密封槽内应套箍和粘贴牢固,不得有起鼓、超长或缺口现象,且不得歪斜、扭曲。
当采用嵌缝防水材料时,督促承包方事先对管片槽缝进行清理,并应按规定进行嵌缝作业,填塞应平整、密实。当采用注浆孔注浆时,注浆后应对注浆孔进行密封防水处理。
注浆孔及螺栓孔处密封圈应定位准确,并应与密封槽相贴合。
隧道与工作井、联络通道等附属构筑物的接缝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处理。
6.4.11 督促承包方对管片质量缺陷进行详细调查统计,绘制破损及渗漏图,应分析管片破损原因及程度,上报修补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批。大批量修补前应小范围进行试修补,组织各方进行样板验收。
对承包方修补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每处修补均应留有修补前后及修补过程中施工影像资料备查。
对管片缺陷修补质量进行检查,修补材料强度不应低于管片强度,必须符合设计及隧道验收规范要求。
6.5 路基工程质量控制
6.5.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路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控制开挖边坡坡度、台阶宽度,采用机械挖除换填土时应预留 300mm~500mm 的保护层由人工清理。
2 控制施工过程中换填所用填料的施工配合比。
3 检查分层压实及虚铺厚度。
6.5.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路堤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填方段内应事先找平,当坡面陡于1:5 时,需修成台阶形式。
2 检查铺筑土层的宽度、虚铺厚度、填料均匀度,合格后方可碾压。
3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路堤养护。
6.5.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路床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铺筑土层的宽度、虚铺厚度、填料均匀度,合格后方可碾压;碾压应遵循“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先低后高、先静后振、轮迹重叠”的原则。
2 填料为化学改良土时应检查掺料剂量含量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3 督促施工单位对路床进行养护。
6.5.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路堑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施工单位挖土情况,挖土应自上而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严禁超挖,应留有碾压到设计标高的压实量;检查地下是否有管线、构筑物;机械开挖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
2 摊铺、碾压、养护等施工过程监理控制均同路堤。
6.5.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于支挡的边坡进行修整。支挡结构施工过程中,同时做好排水设施例如反滤层、泄水孔(管)、排水层以及沉降缝等的设置和安装;挡墙背后回填时,挡墙混凝土强度或浆砌片石强度要达到设计要求。墙背后的填料、填筑和压实要符合设计要求。
6.6 高架车站和高架区间质量控制
6.6.5 桥梁支座施工检查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支座的材料、规格和质量必须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2 复核支座垫石标高。
3 检查支座安装方向,确保支座位置安装正确。
6.6.6
1 高架区间上部结构钢筋工程施工中应进行下列监理工作::
1)对进场的钢筋进行外观检查并见证取样送检,做复试检测。
2)对照图纸及规范、图集等,对钢筋加工、绑扎安装进行验收。对钢筋连接按批次见证取样送检,检查钢筋保护层厚度。
2 高架区间上部结构模板工程施工中应进行下列监理工作:
1)验收模板安装。检查模板的线型、平整度、错台,模板拼缝应规则。
2)复核模板的平面位置及标高。
3)检查箱梁内模。箱梁内模的施工质量往往是现场比较忽视的地方,内模的成型质量不光影响内侧混凝土表观质量,也影响混凝土的实体质量。内模错台严重会导致混凝土漏浆而进一步影响混凝土实体质量。
3 高架区间上部结构混凝土工程施工中应进行下列监理工作:
1)检查混凝土配合比验证,混凝土进场抽查坍落度。
2)检查人员、振捣棒等设备配备情况,浇筑顺序。
3)检查试块留置,根据不同检测需要留置试块,标准抗压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试块、弹性模量试块等。
6.7 轨道工程质量控制
6.7.2 第1 款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场待焊钢轨的类型、规格、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验待焊钢轨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2 检查钢轨焊接接头的型式检验和周期性生产检验,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3 审核钢轨焊接接头的型式检验和周期性生产检验,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结构性能以及使用功能抽检。
对于检验不合格钢轨焊接接头,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6.7.2 第14 款 轨道结构整体道床过轨管线安装施工检查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 管道与配件制作及连接质量。
2 专业设备安装。
3 过轨管道与设备的防腐、绝热施工质量。
6.8 钢结构工程质量控制
6.8.3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钢结构深化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深化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项设计资质。
2 钢结构及其节点的形式、材料的品种和规格、结构及节点的连接方法和等级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3 深化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加工制作、焊接、运输、现场安装的技术要求,当钢结构安装由其他施工单位安装时,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安装单位确认。
4 深化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深化设计总说明、焊接通图、构件平面布置图、构件详图、安装节点详图、钢构件编号规则、钢构件安装标记规则等。
5 钢构件编号应具有唯一性,以便于追溯。
6 设计文件要求的重要节点试验、结构施工模拟分析和施工验算完成,并经设计认可。
7 金属屋面系统抗风揭性能检测应在深化设计前完成,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试验检测应选取金属屋面典型部位,编制抗风揭性能检测方案经工程参建各方审核认可。
6.8.5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应取得钢厂提供的钢材焊接性评定资料,或重新进行钢材焊接性试验。
2 根据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结构连接接头形式、钢材的品种和规格、实际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位置、焊接参数、焊前预热参数、焊后热处理参数和后热措施等,应拟定焊接工艺评定方案和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
3 焊接工艺评定的环境应反映工程施工现场的条件。
4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材料应能覆盖工程实际所用材料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经过复验检测合格。
5 焊接工艺评定试件的施焊焊工应为施工单位的在编人员且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其施焊范围不得超越资格证书规定。
6 监理人员应对焊接工艺评定试件施焊过程及试样切取进行见证。
7 焊接工艺评定的试件和试样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
8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评定检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9 除符合免于焊接工艺评定的条件外,焊接工艺报告应在有效期以内。焊接难度为d 级的钢结构焊接工程应按工程项目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8.6 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涂装工艺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实际,拟订防腐涂装工艺评定方案和防腐涂装工艺评定指导书。
2 防腐涂装工艺评定所用涂料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并经见证取样复验检测合格。
3 防腐涂装工艺评定的试件钢板及其表面处理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4 防腐涂装工艺评定的试件表面处理、涂装施工环境和配比、熟化时间、混合使用时间、涂层间重涂间隔时间等涂装工艺参数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 附录d 的要求。
5 涂层实干后,涂层外观质量评定、厚度评定及性能评定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8.8 项目监理机构控制焊接质量的焊前检验应包括内容有:
1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或焊接施工方案)的审核和报审确认。
2 焊接施工工艺技术交底确认。
3 焊工、焊接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焊接热处理人员的资格证及认可范围确认。
4 焊接环境、焊接设备和焊接检验仪器设备等焊前条件确认。
5 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及其进场验收和质量证明文件确认。
6 焊接材料的烘干、保存及领用情况检查。
7 焊缝坡口形式、尺寸及表面质量检查。
8 组对后构件的形状、位置、错边量、角变形、间隙等检查。
9 定位焊缝的尺寸及质量认可。
10 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板的装配质量检查。
钢结构焊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经批准的焊接工艺规程(或焊接施工方案)进行焊接和热处理,并抽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和焊中检验记录。焊中检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后热温度和时间等)与焊接工艺规程的符合性检查。
2 多层多道焊道缺欠的处理情况确认。
3 采用双面焊清根的焊缝,应在清根后进行外观检查及规定的无损检测。
4 多层多道焊中焊层、焊道的布置及焊接顺序等检查。
钢结构焊接完毕,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后方可进行焊缝外观检查,并在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焊缝内部质量无损检测。焊后检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焊缝标记及焊工标志。
2 焊缝的外观质量与外形尺寸检查。
3 焊缝的无损检测。
4 焊接施工记录、焊材烘焙记录和发放记录及焊接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审查。
6.9 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质量控制
6.9.1 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工程包含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包括:
1 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饰与装修、玻璃幕墙、白蚁防治、钢结构、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虹吸)、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电梯安装、燃气工程、金属扩张网、绿化工程、道路工程;
2 匝道桥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3 车辆段工艺设备安装工程:车辆段工艺设备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厨房设备安装;
4 接触网安装工程:上部工程、下部工程、设备安装、附属工程、送电开通;
5 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工程包括:通信系统、公务电话系统、广播系统、时钟系统、计算机系统、安防系统;
6 信号工程:电(光)缆线路、室外设备安装、室内设备安装;
7 牵引供电系统安装工程:供电车间、变电所、杂散电流防护;
8 轨道工程:无砟道床轨道、有砟道床轨道、道岔、线路附属设备。
6.9.2 由于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多个专业存在交叉,例如变电分部工程采用铁路标准还是电力标准,库区地面加固采用建筑工程规范还是轨道规范,都需要在正式施工前确定。
车辆基地涉及多个重要节点,接车时间、车辆静调、车辆动调、轨道限界检查、冷滑、热滑、三权移交,每个时间节点都涉及多个专业必须验收完成。因此多个专业存在交叉施工,首先必须进行接口确认,确定接口施工的前置条件和施工时间,然后才能考虑各专业进场安排,避免返工造成质量问题。
图纸会审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各专业分别进行图审,第二阶段联合各专业图审,找出图纸错、漏、碰等,专业不协调问题,此项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车辆基地施工十分复杂,施工组织安排不合理将造成工程返工,对施工质量产生巨大影响。车辆基地涉及专业众多,同时涉及大量甲供设备到场问题,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参加施工方案的评审。建议监理单位可以组织外单位专家参加评审,确保施工方案合理,保证施工质量。
由于车辆基地涉及多个专业,测量坐标体系和基准点可能不同,需要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协调各专业建立统一的坐标体系,避免出现坐标体系不同产生测量偏差,造成超限界或不满足各专业使用要求的情况。
根据车辆基地轨行区的车辆行驶速度和转弯半径,确定各部分限界值,进行轨行区旁设备、构筑物位置复核,确认图纸位置满足行车要求。
车辆基地与正线轨行区的划分一般在出入段线,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对正线轨行区与车辆基地出入线段的接口进行核对,核对主要内容包括:位置是否一致,各专业施工是否衔接,专业间是否有遗漏。由于正线轨行区工期往往与车辆基地的竣工日期不一致,因此需要核对正线轨行区的工期能否满足车辆基地调试、验收的要求。
6.9.3 材料报检主要工作参照“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条文。
车辆基地的地基加固,既需要满足铺轨,也要满足库房设备摆放以及运输车辆行驶的要求。因此监理在质量控制过程中一定要重点监控,确定好验收标准。
检修平台长度超过百米,平台的结构尺寸控制要求较高,监理、施工单位找到合适施工方法,否则检修平台很容易超限,出现凿除平台现象。
工艺设备主要包括洗车机、架车机、移车台、不落轮镟床、立体仓库、动态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各种规格吊车,监理需要核查各专业施工完毕后,各类管线、设备、设施的预留是否满足工艺设备安装要求。
检查坑的立柱、扣件的预埋由建筑工程施工队伍施工,铺轨由轨道专业施工队伍施工,监理人员核实预埋扣件位置时应当采用轨道验收规范,不能采用建筑工程的钢构件预埋的验收规范。
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防雷布置经常采用建筑防雷接地和设备接地共用接地方式,建筑防雷和设备接地采用共用接地,部分验收规范是不允许的,监理进行检查核对。
接触网、接触轨的设备、设施在一定安全距离内不能有任何物品,否则空气被高压电击穿产生安全问题。但是车辆基地的各项机电、装修施工是同步进行,因此经常出现各种管线、设备侵入接触网、接触轨设备、设施的安全范围,造成返工。监理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一定要随时监控。
车辆基地占地面积大,场地平整和雨水排放是否通畅应当列入现场管控的内容之一。
车辆基地出入段线接口涉及测量定位、轨道、信号、电力、通信、给排水、fas、综合监控等多个专业,由于存在正线轨行区与车辆基地设计标准不一致,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做好质量标准的控制工作。
控制中心各种设备调试需要在一定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要求下才能进行,因此控制中心各种机电设备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才能展开系统专业的调试工作。
车辆段工艺设备众多,安装较复杂,需要施工单位配合设备厂家完成安装工作,项目监理机构要对照安装说明书,监督安装全过程。
6.9.5 在分部工程实体经过验收后,才能进行功能验收。功能验收的具体要求参照《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0299,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安防功能验收。
6.10 供电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0.2 供电系统工程验收标准还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等。
6.10.4 供电系统工程的材料送检项目为各类锚栓和电缆的质量控制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理见证项目为变电所电缆夹层的安装支架、接触网和接触轨安装支架、疏散平台安装支架的锚栓拉拔试验;疏散平台踏板的承载试验。
2 变电所送电试验。
3 环网电缆耐压试验。
4 限界检查。
5 冷滑试验。
6 热滑试验。
6.10.5 变电所和接触网送电前,监理应组织各方进行送电方案审查,并对送电的准备条件进行检查。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操作卡进行操作。
6.12 信号工程质量控制
6.12.5 信号系统试验分为室内单项试验、室外单项试验和综合试验,其中室内单项试验主要包括联锁设备功能试验,电源设备试验,联锁试验,联锁设备故障报警信号试验项目。室外单项试验主要包括信号机试验,道岔转辙设备试验,轨道电路试验,计轴区段试验等。
综合试验:联锁综合试验,室内、外设备一致性试验,正线与车辆基地间、试车线与车辆基地间的接口测试及功能检验等。
6.13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3.3 综合监控系统接口繁多,项目监理机构需重点审核图纸中接口描述及接口双方责任说明有无遗漏、是否清晰。
如果不满足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汇报。
6.13.5 综合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加电测试、单机调试和接口联调。
1 综合监控系统的接口一般包括:综合监控系统与电力监控系统接口、综合监控系统与环境及设备监控系统接口、综合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口、综合监控系统与站台门接口、综合监控系统与门禁及安防系统接口、综合监控系统与信号系统接口、综合监控系统与乘客信息系统接口、综合监控系统与自动售检票系统接口、综合监控系统与防淹门接口、综合监控系统与同步时钟系统接口等。
2 智能建筑检测中,主要配合项目包括综合后备盘、设备端口与其它系统、设备连接线路的联通性能。
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主要配合项目包括消防联动功能测试。
4 消防验收中,主要配合项目包括:消防联动功能测试。
6.1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4.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接口繁多,项目监理机构需重点审核图纸中接口描述及接口双方责任说明有无遗漏、是否清晰;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中温湿度传感器、二氧化碳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压差旁通装置、二通阀、蝶阀等传感器及探测器类设备安装要求严格,需核对该类设备的安装条件及要求。
6.15 乘客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控制
6.15.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核对站厅、站台pis 终端的布置与导向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有无冲突。
核实设计图纸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与低压配电专业做好设备房双切箱图纸核对工作,确认双切箱负载数量是否满足乘客信息系统(pis)设计图纸要求。
核对本系统区间ap 天线与信号系统ap 天线间距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pis 屏吊杆膨胀螺栓应抽样送检,并进行拉拔试验,监理人员见证。
6.20 站台门工程质量控制
6.20.3 站台门设备安装在轨行区车站站台边缘,设备、设施体积较大,占用空间较多,在施工前必须核对与轨道、供电系统、通信、信号其他设备位置,是否影响其他专业验收、运行。因此,在施工前在施工前做好核对工作。站台门系统和站内的装修、通风专业都有接口,施工前,相关接口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20.4 本条文列出监理需要进行进场审查的各种主要材料、设备,避免出现遗漏。
站台门主要材料及构配件包括:底部支撑件、顶部连接件、立柱、盖板、门槛、立柱包板、电线电缆、线槽、灯带;门机梁、固定门、滑动门、应急门、端门;psl、电源柜、控制柜;其他按照规范应检验验收的材料、构配件等。
6.20.5 站台门测试项目包括:滑动门的调试;整侧站台门的等电位测试;就地控制盒(lcb)功能测试;
滑动门手动操作测试;障碍物测试;滑动门的手动解锁力及手动开门力测试;应急门/端头门的手动操
作和手动解锁力测试;整侧站台门关闭且锁定检测;就地控制盘(psl)功能测试;噪音测试;与综合监控系统和信号系统的接口调试;ibp 盘紧急操作测试。
6.22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控制
6.22.2 土建和通风与空调工程存在大量接口,作为监理,必须在施工前与机电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形成书面文件报相关单位。
由于通风与空调工程的设备、设施体积较大,占用空间较多,在施工前必须核对与系统专业轨道、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设备位置,是否影响其他专业验收、运行。对于轨道、供电、通信、信号专业都是全线系统工程,出现问题,一般都是通风与空调工程专业负责返工修改。
通风与空调工程和站内的建筑装饰装修、电扶梯、给排水与消防工程、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fas(火灾报警系统)、站台门工程、广播、客运(公安)监控都存在接口,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需要核对相关接口是否满足通风与空调专业安装、验收要求,通风与空调工程提供的条件是否满足各专业验收条件,是否满足正常功能运行条件。
地铁车辆行车速度越来越快,最近部分城市地铁车辆行车速度将达到140km/小时,随着速度增加,风压增大,部分设备会出现松脱现象,因此在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会同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风压情况,确定合适的设备安装方式,避免出现安全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准备阶段材料报检的监理工作可参照“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条文。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检查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主要材料及构配件包括:
1 镀锌钢板、无缝钢管、镀锌钢管、复合风管。
2 保温材料,防腐涂料和油漆。
3 设备、半成品:包括各种泵、风机、风阀、冷水机组、空调机组、消声器、多联机、空气净化设备等。
4 其他按照规范应检验验收的材料、构配件等。
监理必须认真阅读设备安装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安装工作。施工单位安装人员必须经过设备厂家培训后,才能进行设备安装;安装过程中,设备厂家必须派人协助。
通风与空调系统使用的支吊架必须在使用前进行结构受力复核,多个城市出现质量问题,建议支吊架和综合支吊架必须经过设计复核后才能进行安装。
6.22.4 机电施工单位(甲供设备由设备采购供应的监理单位编制调试计划)编制调试计划,报监理审批后报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最终审核。在单机调试、联合调试过程中,监理全程参与,按照合同技术要求和图纸要求进行核对,填写相关调试记录,确认各设备调试状态。
6.22.5 地下车站必须经过空气测试,满足卫生要求后,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报告,合格报告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主要检测空气中细菌、粉尘的数量,因此空气净化装置,处理效果,监理必须确认达到要求后才能进行此项检测。
6.22.6 其他相关专业验收依赖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通风空调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其他相关专业验收时,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6.23 给排水与消防工程质量控制
6.23.1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0299 未包含气体灭火系统,由于地下铁道工程中实际有气体灭火分部工程,本标准补充以上内容。使用的验收规范增加《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6.23.2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大量使用综合支吊架来优化管道安装,布置完毕后,有可能出现不满足公共区、设备区净高最低要求情况,致使建筑无法验收。车站大量使用综合支吊架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综合支吊架的受力属于结构受力,需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核,因此综合支吊架的受力计算必须经过设计复核、验算,不能只是设备厂家计算。
气体灭火的喷头不能直接在设备上方,避免气体灭火喷气时,对设备造成损坏。
喷淋头布置不但要满足消防验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不受到遮挡,还需要喷淋过程中不能损坏其他专业设备,因此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6.23.3 材料报检主要工作可参照“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条文,主要工作包括:检查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主要材料及构配件包括:
1 镀锌钢管、复合管道、塑料管道、铸铁管道。
2 防腐涂料、防锈涂料、防火涂料(见证送检)。
3 设备、半成品包括:各类阀门、水泵、喷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水力警铃、信号阀、排气阀等。
4 其他按照规范应检验验收的材料、构配件等。
监理必须认真阅读设备安装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安装工作。施工单位安装人员必须经过设备厂家培训后,才能进行设备安装;同时安装过程中厂家必须派人协助。
消防栓、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都是消防系统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部分都与fas 系统连接在一起,施工过程中注意和fas 系统的衔接和配合。
气体灭火管道施工完毕,不得进行踩踏。由于气体灭火管道属于中高压管道,试压过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施工过程中监理要严格控制。气体灭火媒介运输管道试压过程中,需要清理测试场地内所有人员,拉好警戒线,做好气体灭火媒介运输管道经过范围的成品保护工作。
所有测试、调试需要监理进行旁站的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旁站记录并填写相应表格。
6.24 低压配电与照明工程质量控制
6.24.1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各个地方关于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有所不同,建议采用《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 规定进行划分,此划分方法与轨道交通招标的划分、其他专业验收相适应。
6.24.3 土建和低压配电与照明工程存在接口,避免有遗漏。施工过程中,先出土建施工图纸,再进行低压配电与照明工程的设备招标,因此经常会出现土建预埋槽钢尺寸与设备不符情况。发现问题后监理应及时提出,并跟进整改进度。
由于低压配电工程给各系统专业提供电源,在施工前必须核对与通风空调、给排水、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fas(火灾报警系统)、通信、信号、站台门、电扶梯、综合监控等系统设备安装要求,是否满足其他专业验收和运行条件。
6.24.4 轨道交通车站卫生间金属部件或零件包括:感应水龙头、感应冲洗阀、干手机、感应马桶、灯具、电热水器、各种插座、穿电线的镀锌钢管。
6.24.5 低压配电与照明系统调试内容:
1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模拟动作试验。
2 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送电运行。
3 照明系统通电。需连续试运行24h。
4 工程中的主要设备、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以及设计文件有要求的接地电阻测试。
5 工程中的主要电气设备和动力、照明线路检测绝缘电阻。
6 逆变应急电源测试。
7 400v 开关柜进线断路器和母联断路器的自投、自复功能及逻辑调试。
6.2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
6.25.2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由于结构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误差以及办理结构设计变更时,结构设计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建筑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修改,这两种情况都将造成结构完成情况与建筑装饰装修图纸不符,偏差超过一定程度将影响建筑装饰装修验收以及消防验收,需要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核对。
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图纸与专业施工存在接口,建筑装饰装修图纸必须与各专业图纸核对完毕后,重新进行图纸二次深化才能进行施工。
6.25.3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材料报检主要工作参照“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条文,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对于地下车站使用的建筑材料,见证送检项目必须满足消防验收,环境要求。对石材、瓷砖、涂料、墙体必须进行见证送检,天然石材必须做放射性检测,幕墙进行“三性”试验。
对于吊顶、墙面、地面工程建议采用样板先行方式进行。
公共区墙体安装方式需要考虑旅客冲撞、挤压时的受力情况,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图纸会审时,可听取运营部门的意见,避免在后期出现返工现象。公共区墙面安装完毕后墙面必须平整,边缘必须光滑,不能出现锐角,避免出现伤害旅客装饰面。
公共区地面的位置和标高与轨道中心位置、标高有关,因此建筑图纸上的标高、位置只能做参考。
公共区地面的疏散标识指向一定要指向出入口,此出入口是指开通出入口。由于地铁出入口经常是分期开通,出现地面疏散标识指向未开通出入口,造成消防验收不通过,对此需要特别注意。图纸会审时,一定要明确哪些出入口开通。
7 工程造价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3 工程造价控制依据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造价的法律法规、定额、价格指导信息,施工合同、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及协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联系及工程变更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7.2 资金使用计划审查
7.2.1 资金使用计划分为总计划和阶段性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进度款等内容。
7.2.4 施工资金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资金计划在实施中发生偏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组织、经济、技术、合同等措施,对资金计划进行调整。
7.3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7.3.4 项目监理机构在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时,支付项目应不重复、不遗漏,数量应准确。
项目监理结构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并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计划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相关费用应不予签认。
7.3.7 实际完成量、工程款支付额与计划完成量、工程款支付额进行定期比较分析和动态管理。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偏差影响到工程关键工序和工期节点的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7.3.8 对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确定。
7.3.9 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台账的主要依据包括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建设单位批准的清单核算,发生变化要与计量支付申请、批准的数量和金额一致。
8 工程进度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进度计划必须在保障施工安全的条件下实施,不能一味地压缩工期,盲目抢工,减少工艺要求,而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8.1.2 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既要满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又要满足线路进度计划中工期节点的要求,最终实现线路整体计划统筹管理。工期节点主要包括:区间洞通、车站主体结构封顶、轨通、外电源发电、冷热滑、站房移交、车站附属、机电安装、车站装修、试运行、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试运营等。
8.1.3 建立工期预警和纠偏制度,对建设单位下达的各个工期节点及重点部位形象进度按计划实施动态进行控制。按照施工生产未能满足预定进度计划目标、节点工期滞后程度发出进度预警,预警级别分别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等级或采用红、橙、黄三种颜色表示。
8.2 进度计划审查
8.2.1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监理机构需组织建设单位听取和论证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的施工阶段整体筹划,可整体掌握施工单位对项目工期节点的施工部署及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并满足线路工程计划,是工程进度控制的重要一环。
8.2.3 标段自身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与相邻标段紧密相关,有车站结构做为区间盾构始发、到达或盾构调头提供条件的,有车站作为盾构区间空推或扩挖的,所以各相邻标段之间的进度计划互为制约,项目监理机构对此应进行统一筹划。
盾构机招标、订货、制造需要较长周期,其他设备(电扶梯)和装修材料需要生产周期不同,如考虑不周,会影响现场施工进展。
8.2.4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目标任务分解,编制阶段性进度计划、层级实现形象进度计划和产值计划。
阶段性进度计划是在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细化分解形成年度进度计划和季(月)度进度计划。
应采用形象进度计划和产值计划来表示,形象进度计划应按时间节点编制,产值计划为与当期形象进度对应的投资额。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周期长达4~5 年,影响进度的外部和内部因素多,需对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层级分解,细化节点目标也便于进行进度考核,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的考核采用形象进度对比较为直观,产值比较可从总体上进行把握。
进度计划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周计划保障月计划,月计划保障季度计划,季度计划保障年度计划来逐级实现的。
8.3 进度计划实施监督
8.3.3 按时移交工作界面是保障进度计划实现的基础。考虑到交叉作业的实际情况,不同专业之间可分阶段移交工作面。
8.4 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与调整
8.4.1 前期工作是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受外界影响大不可控因素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工法调整,变被动为主动,比如占地问题迟迟无法解决,可变明挖为暗挖施工,以及实现进度目标。
8.4.2 分析调查进度滞后的原因:施工人员及设备投入、内部管理、材料供应与运输、施工工序组织、分包之间的协调等采取针对性措施。
8.4.4 对难以实现已失去指导施工意义的计划应重新调整。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9.1 一般规定
9.1.1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监督管理职责。
9.1.3 工程监理单位进场后,应在建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的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控体系,内容包括:编制、完善监理规划、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制度、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9.1.4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应区别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是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以在线欧洲杯买球的技术支持、方案审查、现场安全巡视及旁站等方式对车站工程、区间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和轨道工程轨行区等施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1.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于数据差异较为明显或预警不一致时应当提出监理意见,并形成记录。同时应结合巡视信息,并通过核查、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做好分级监测预警管理,分别对黄色、橙色、红色监测预警进行相应层级预警分析。红色监测预警时,应及时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相关单位进行预警分析会议,警报消除后及时召开消警会议。
黄色监测预警:是指监测数据的累计变化量和当次变化速率(以下简称“双控”指标)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的70%时,或其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的85%。
橙色监测预警:是指“双控”指标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的85%,或其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
红色监测预警:是指“双控”指标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或实测变化速率出现急剧增长。
9.1.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特种设备进场验收,审查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备案证明等文件,签署监理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
9.1.15 进入施工现场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其它施工大型设备,如:盾构机、各种类型建筑施工桩机(桩机、成槽机、双轮铣)、顶管机、土方施工机械(挖掘机、推土机)、绳锯机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租赁协议等设备文件进行审查并备案。对盾构机、顶管机等特殊的轨道交通工程设备,还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机组装后调试验收。
9.3 隐患排查治理
9.3.4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通过日常巡视、周检、月检、专项检查、节日检查等形式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可口头或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排查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应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下发工程暂停令。
9.3.6 监理单位宜运用科技信息手段或使用建设单位信息化系统管理平台加强安全质量隐患排查及治理的监理工作。
9.4 危大工程及风险管控关键节点监理管理
9.4.1 每一个危大工程都必须编写相对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可由总监工程师、总监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内部交底。
9.4.2 项目监理机构对危大工程实行“七专”管理。“七专”即专项技术方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评审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条件验收、专项监测方案、专职人员跟踪、专项档案管理。
风险管控关键节点分类清单范围可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 号)《风险管控关键节点分类清单》的相关标准进行识别,编制《风险管控关键节点识别清单》,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风险管控关键节点。
9.4.3 风险管控关键节点范围(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风险管控关键节点)如下:
1 明挖法:深基坑开挖。
2 盾构法:盾构组装调试,盾构始发/到达,盾构开仓(第一次常压、气压开仓),盾构始发后盾尾刷更换,盾构穿越既有铁路、地铁隧道、高速公路、江河湖海、密集建筑群、重要建筑物、文物、重要管线(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高压输油管及大体量雨水箱涵、大直径污水管等)、有毒有害气体地层、高架桥等,盾构机吊装,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挖,盾构机过空推段,强风化及以下地层洞门密封拆除,工程自身重大风险(叠落隧道上洞施工、覆土厚度不大于盾构直径的浅覆土层地段、平行盾构隧道净间距小于盾构直径70%的小净距地段、大坡度(大于30‰)、小曲线半径(曲线半径小于40d)等特殊地段施工)。
3 暗挖法:竖井开挖,马头门开挖,多导洞施工扣拱开挖,大断面临时支护拆除(首段),扩大段开挖,仰挖、俯挖(首循环),钻爆法开挖(首循环),围岩等级突变处开挖,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
4 起重吊装: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起重量300kn 及以上的其他起重设备安装),采用非常规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起重吊装作业(首次)(含两台及以上设备协同吊装)。
5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模架搭设高度8 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 米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 及以上的混凝土浇筑)。
6 高架:跨越铁路或道路的桥梁施工,架桥机安装、走行(首次)
7 其他工程:顶管施工的始发/接收,人工挖孔桩施工(首桩),桩基托换(首桩),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
9.4.5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风险管控关键节点实施前通用条件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
2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
3 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
4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5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6 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7 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
8 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
9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10 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11 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9.4.5.1 深基坑开挖风险管控关键节点专用条件验收内容宜包括:
1 围护结构、冠梁、砼支撑(及立柱桩)施工完成并检测合格。
2 钢支撑数量及质量满足要求,并完成拼装试验。
3 地基处理已完成,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4 降水井已进行降水试验和试运转,降水、降压满足施工工况要求。
5 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已经评估并落实保护措施。
6 已按监测方案要求布设监测点并采集初始值。
7 渣土外运手续已办理。
8 其它应满足的条件。
9.4.5.2 盾构机始发风险管控关键节点专用条件验收内容宜包括:
1 始发工作井主体结构满足始发要求。
2 端头加固已完成并检测合格。
3 盾构机组装、调试、验收已完成。
4 地面配套设施:搅拌站、渣土池、泥浆处理系统(泥水盾构)、充电棚、冷却塔等设施已建成并完成验收。
5 渣土吊运设备已安装、报验、备案并验收完成。
6 电瓶车数量满足要求,防溜车系统、措施到位。
7 反力架及托架验算、定位、安装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8 洞门及密封系统满足要求,防栽头措施到位。
9 基准环定位安装满足要求,防倾覆措施到位。
10 盾尾刷油脂填充专项检查满足要求。
11 管片储存数量满足100 环掘进要求。
12 始发段100m 监测点已布设、标识与验收,初始值已采取。
13 其它应满足的条件。
9.4.5.3 盾构机到达风险管控关键节点专用条件验收内容宜包括:
1 到达工作井主体结构满足到达要求。
2 端头加固已完成并检测合格。
3 洞门水平探孔已按要求打孔检测,且满足要求。
4 洞门钢环安装牢固,密封系统满足要求。
5 到达托架验算、定位、安装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管片连接加固措施已完成(不少于10 环管片钢带连接或其他措施)。
7 盾构到达前100 米联系测量已完成。
8 注浆堵漏设备及材料准备就位。
9 其它应满足的条件。
9.4.5.4 盾构机带压开仓风险管控关键节点专用条件验收内容宜包括:
1 开仓位置地质条件稳定性满足要求。
2 开仓位置地面沉降数据正常稳定。
3 进仓作业人员体检合格,并完成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4 人阐气密性检测合格。
5 压排风系统满足要求。
6 气体及活体检测满足要求。
7 掌子面闭气效果检测合格。
8 有限空间作业准备工作已完成。
9 开仓程序签认表各方签字完成。
10 其它应满足的条件。
9.4.5.5 暗挖(首次、首段、首循环)施工风险管控关键节点专用条件验收内容宜包括:
1 超前加固措施已完成,地面或洞内各项加固或止水指标已达到设计要求并检测合格。
2 超前地质探测已完成。
3 格栅钢架试拼装验收合格,且数量满足要求。
4 高程和中线控制点已引至开洞位置并放出洞口的开挖轮廓线,并经过复核。
5 监测点布置符合要求,且已测取初始值。
6 爆破人员、设备、炸药存放、安全措施满足相关规定。
7 爆破程序签认表各方签字已完成。
8 既有建筑物、管线核查和针对性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9 视频摄像头已安装到位可正常使用。
10 其它应满足的条件。
9.4.5.6 联络通道开挖风险管控关键节点专用条件验收内容宜包括:
1 联络通道前后各5 环管片的二次注浆加固满足要求。
2 隧道内支撑钢架安装并验收完成。
3 应急安全门安装并验收合格。
4 超前加固措施已完成并检测合格。
5 冷冻法冷却效果经检测满足设计要求。
6 施工监测点已布设、标识与验收,初始值已采取。
7 格栅钢架成品数量满足要求。
8 其它应满足的条件。
9.4.5.7 起重吊装作业专用条件验收内容宜包括:
1 起重设备已经通过进场验收并做好备案。
2 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指挥工、司索工到岗履职。
3 支腿部位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
4 吊装设备配套吊索、吊具等辅助构件外观检查合格。
5 吊耳位置、焊缝或螺栓紧固性满足要求,吊耳焊缝质量检测合格。
6 吊装作业区域已完成警戒,作业环境满足要求。
7 其他应满足的条件。
9.4.5.8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专用条件验收内容宜包括:
1 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已通过验收,支撑体系搭设范围内地基承载力检测结果满足施工方案要求。
2 承重杆件及连接件等受力材料进场后外观检测合格,抽检复试检测合格。
3 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的设置满足要求。
4 施工荷载应符合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5 临边及洞口的防护措施应符合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6 作业平台有可靠立足点。
7 作业人员已接收培训教育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和资格满足要求。
8 模板和支撑体系搭设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要求,并经组织验收合格。
9 其他应满足的条件。
9.4.6 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每天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危大工程作业情况,并做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9.4.8 对后续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危大工程,比如模板工程和支撑体系、盾构始发后盾尾刷更换、桩基托换等认为有必要验收的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9.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监理工作
9.5.1 项目监理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替代施工单位应急预案,项目监理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写主要针对:当现场监理人员发生突发事件后,项目监理机构如何开展自救应急管理,及当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后项目监理机构如何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9.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审查施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编制程序的符合性、内容完整性以及应急预案是否组织评审。
9.5.4 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及时启动安全救援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1 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10 合同管理
10.2 分包合同管理
10.2.1 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分包合同时应注意: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中未有约定,施工单位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需经建设单位认可。
2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分包合同内容进行备案,如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 审核分包合同时,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10.5 现场签证
10.5.1 除合同约定外,现场签证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1 不可预见施工环境条件下,新采取的措施费。
2 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3 设计文件中明确需根据现场实际进行核定工程量的部分。
除合同约定外,不得签证的范围包括:
1 能够在竣工图中反映出来的工程量。
2 施工单位根据正常施工经验或相关专业文本对比能够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提出,如因未发现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者返工。
3 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经验可以预见的有关措施费。
4 对不符合相关审核批准手续的施工方案改变而产生的费用。
5 由于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施工组织措施不合理、违规等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而造成的额外费用。
10.5.3 工程签证内容须包括:签证项目、签证依据、计算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应附测量数据、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或影像。
11 信息化管理
11.0.5 项目监理机构宜参加bim 设计模型会审,专业监理工程师宜重点审核模型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并提出审核意见。
11.0.6 信息化管理平台指集成应用bim、大数据、智能化、工程综合监控、移动通信、云计算、物联网等,实现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信息共享,支撑工程建设的多专业协同工作,能够对施工进度、质量、资源、成本、安全和场地进行有效、动态、可视化的管控,实现基于数据的动态集成管理。
12 绿色施工管理的监理工作
12.0.1 绿色施工技术新技术的采用及管理应按照《建筑业10 项新技术(2017 版)》(建质函〔2017〕268 号)执行。
12.0.3~12.0.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下列重点部位及施工内容的绿色施工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1 施工临时场地、临时道路、预制场、生活办公区、施工区。
2 基坑喷锚、基坑土方开挖和外运、基坑混凝土支撑拆除、固体废弃物临时存放和外运、隧道掘进渣土外运、围护结构施工泥浆处理与排放、盾构隧道管片堆放和注浆材料拌合。
3 施工场地回填和平整、边坡喷锚和防护、河涌改造。
4 裸土覆盖和扬尘治理、通风与除尘、大型移动施工机械废气排放。
5 施工现场临时排水、污水处理和排放、雨水回收和排放、降水与回灌。
6 钢结构焊接和防腐涂装、矿物油料存放。
7 施工噪声与振动。
8 结构渗漏封堵材料的使用。
12.0.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最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13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13.1 一般规定
13.1.1 如建设单位需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开展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版)》(发改法规〔2017〕1606 号),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应在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约定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具体内容,并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费用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收费列支。
依据《质检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重大设备监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4〕60 号),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研究制定《国家鼓励实施设备监理的重大设备目录(2014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要求各级质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纳入《目录》重大设备实施设备监理的协同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需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涉及《目录》的重大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将相应项目实施环节的设备监理实施情况等,纳入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督检查。
按《国家鼓励实施设备监理的重大设备目录(2014 年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城市轨道交通电动客车车辆、通信和信号系统设备(包括列车自动控制系统atc、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occ 等综合调度系统设备、专用通信设备)、电力和牵引供电设备(包括电力供电设备、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接触网设备、牵引变电系统设备)应实施设备监理。
13.3 设备监造
13.3.7 监造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驻厂监造:驻厂监造是由设备监理单位向设备制造厂长期派驻设备监理工程师依照设备监理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进度 质量投资等全面实施监督管理。
2 见证点监造:见证点监造是一种不驻厂的监造方式对生产计划中的关键节点.由设备制造商提供合格证明性技术文件,检验检测记录。设备监理工程师赴厂检查、核对确认。
3 随机抽查式监造:随机抽查式监造是根据设备工序制造特点,随机安排赴厂检查。
14 工程验收
14.1 一般规定
14.1.1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 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包括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检验批验收和分项工程验收已纳入本标准6.1 节内容,此处列出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预验收内容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主体是建设单位。针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涉及专业多、政府管理部门多的特点,此处把专项验收也单独列出。
14.1.3 质量验收参加人员、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要求。
14.1.8 验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线上线下验收一体化。
14.2 分部工程验收
14.2.2 机电设备系统自身存在大量接口,通过单机调试实现系统功能;关联设备系统之间同样存在大量接口,通过联合调试验证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4.3 单位工程验收
14.3.3 单位工程验收报告要求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填写报告日期。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及合同与设计约定施工项目的完成情况。
2 工程质量自检情况。
3 主要设备调试情况。
4 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5 有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情况。
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问题的整改情况。
7 单位工程预验收情况及问题整改。
8 质量自评意见。
14.3.7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明确部门验收职责,精简申报资料,优化验收流程,政府正逐步推动专项验收采取网络申请和联合验收方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加快验收进程。
14.3.8 专项工作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规划核验:规划核验测量成果。
消防验收:消防检测、电气防火检测、防火分区、消防通道、消防电源、应急标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设施、防护结构等。
运营设备设施:车辆、牵引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站台门系统、车辆段检修设备、列车自动吸能装置、自动售检票系统、安检设备、轨道、乘客导向标识、隔音防护设施、疏散平台等。
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声屏障、污水处理、绿化)等。
水土保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监测等。
防雷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检测。
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
卫生:自来水卫生检疫。
供电: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接触网(接触轨)等。
工程档案:工程档案资料。
建筑节能:墙体、围护结构、通风空调、配电照明、门窗、屋面、幕墙等。
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卫生间、盲道、残疾人升降梯、轮椅升降平台、楼梯栏杆盲文、室外坡道。
公安通信系统:公安通信专网检测与移交。
14.4 项目工程验收
14.4.2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是试运行的前提条件,影响列车运行的各专业系统都应调试完成。对整改问题涉及专业之间的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协调。
14.5 竣工验收
14.5.1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 30013 第4.5.2 条规定: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 个月,是为了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全面检验。
15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5.2 监理文件资料构成
15.2.1 监理文件资料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分类规范》da/t 66 应包括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安全控制文件、施工质量控制文件、施工进度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合同管理文件、验收资料、设备监造管理文件等监理文件和声像资料。
16 工程缺陷责任期相关服务
16.0.3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宜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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