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图集名称:《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 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50016-2006 gb500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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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小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没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
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
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27条,分别为第5.1.1、5.1.3a、5.1.8、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7.3.5、8.2.1、8.2.4、8.3.4、8.4.1、10.1.5、 10.2.7、10.3.2、11.0.4、11.0.7条。其中新增7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规范目录
1 总 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 总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 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3 消防电梯
7.4 直升机停机坪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2 供暖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 电 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 木结构建筑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5 供电及其他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
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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