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朱志祥利用担任绍兴县杭衢高速公路连接线有限公司总经理、绍兴市镜湖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管委会副主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业务承接、施工协调、工程变更、工程款结算、赚取“中介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23.5万元,其中人民币1505.3772万元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志祥担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相关项目招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中标金额合计人民币44.2亿余元。案发后,朱志祥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朱志祥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其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赃款已全额退缴,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近亲属,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系统部分党员干部、国有企业部分领导干部等旁听了庭审。
日前,安徽省芜湖县湾沚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
被告人戴某甲系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戴某乙系该公司项目经理。2022年7月,芜湖县某工程对外公开招投标,被告人戴某乙为确保某公司能够中标该项目,经被告人戴某甲同意后,以支付资质使用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方式,借用130余家具备相应投标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并为出借资质参与投标的公司提供报价,串通投标报价,最终某公司以10357868.22元的价格中标。
其中,被告人戴某乙自行联系60余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高某某根据被告人戴某乙要求,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提供40家公司参与围标,通过被告人杨某某联系提供12余家公司参与围标、包括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被告人肖某某联系提供4家公司,通过舒某某提供12余家公司参与围标;胡某某根据被告人戴某乙要求,自行联系或通过汪某某、肖某某等人,提供至少15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戴某乙在开标前后,已分别向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及舒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相应参与围标公司的资质使用费及保证金利息。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提供公司参与围标获利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提供公司参与围标获利2000元,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提供公司参与围标获利2000元。
最终,该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被告人戴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肖某某4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到四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4万元不等。
截至目前,江西省住建厅公布了共五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
典型案例共49起,其中招投标方面共25起,围标串标成重灾区,共有6人被判刑:
1、4人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
2、1名评标专家(原抚州市建筑综合管理站副站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3、一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4人挂靠92家企业围标串标案
2020年3月,建设单位吉安市井开区银庐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布了井冈山经开区东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4人以每家公司2-3万元的价格,共同邀请了92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41981819.66元中标。中标后,廖某以中标金额的7%即980万元将项目的施工权出售给罗某根。其中周某获利725万元,廖某获利130万元,郭某苗获利75万元,郭某波获利50万元。
- 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4名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出售中标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980万元及世*建设集团等公司收取的介绍信费已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他企业法院已另案处理。
评标专家收受多家投标企业贿赂案
原评标专家夏某(原抚州市建筑综合管理站副站长),分别于2017年9月,参与上饶市德兴市农贸市场项目监理标评审期间,接受曾某明的请托,为其公司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受曾某明1.5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参与吉安市永丰二中项目监理标评审期间,接受曾某明的请托,为其公司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受曾某明2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1日,参与上饶市广丰区东街明珠建设项目监理标评审时,收受吴某忠20万元,并在评标过程中为其公司提供帮助。因夏某在评标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2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夏某于2017年下半年,收受曾某明8.6万元,为该公司监理的金溪县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经一路、纬二路、纬三路、市体育学校学生宿舍四个工程评定市优质工程奖提供帮助;2018年6月,收受项目生产经理封某和12万元,为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评定“2018年度江西省建筑结构示范工程奖”提供帮助;2019年1月,收受项目木工分包负责人娄某林3.3万元,为其建设项目评定“2018年度江西省建筑结构示范工程奖”提供帮助。夏某利用其抚州市建筑综合管理站副站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2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夏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机器码、ip地址相同,3家公司多次串通投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江西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参与南昌高新区中节能国际中心2号楼工程监理等27个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16日对以上3家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了立案。经调查,江西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的12个项目投标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江西省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参与的21个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江西省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与的27个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 依法取消上述3家公司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3家公司以及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 另江某熙(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