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苏州分册)专家:
近期,接群众反映,部分专家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群组中交流,可能影响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为确保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现对以下事项进行提醒:
一、不得私自建立或参加微信群、qq群等专家交流群或协作群,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二、已建立的网络群组,群主应即刻解散。加入上述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评标专家应立即退出。
三、发现评标专家涉嫌泄露评标信息、存在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等线索的,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如未解散或未退出群的,将严格按照《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扣分处理。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日前,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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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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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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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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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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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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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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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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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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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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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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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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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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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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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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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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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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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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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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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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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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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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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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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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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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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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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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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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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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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