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上午,一场大雪致合肥市望江路沿线多处岛式公交站亭倒塌,其中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与石台路交口的秀水花园站亭倒塌致1死36伤事件。其中,61岁的王女士不幸身亡,另多处站亭倒塌致36人不同程度受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最终裁定书,三名责任人分别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判决如下
1、现场监理工程师,程哲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发现设计单位人员使用未经图审的设计图纸用于指导工程施工而未能履行监理职责,且对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进场材料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抽检复验,将施工方不合格的基材按照合格签字。
2、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熊圣建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合同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
3、实际承包人:孙彬彬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提供的施工材料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未达到设计复核计算书的设计强度要求值。
此前处罚
2018年2月4日,合肥市望江路brt公交站亭顶板倒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合肥市望江路brt公交站亭顶板倒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一年,并吊销其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建议降低设计单位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等级;
建议吊销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人的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项目情况
望江路沿线(天智路-马鞍山路)公交站亭工程项目,于2016年7月底开工建设,12月底投入使用,截至事故发生时工程未正式验收,仍有部分路段公交站台未完成。
建设过程中,施工方先后接到两版设计图纸,第二版设计图纸将原先设计的公交站亭主体材料由钢制改为高强铝合金,同时修改了原先37个站台的外观,并另增了五个路侧式站亭。
在后期的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明知在使用的是第二版不符合施工标准的图纸时,未向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质疑,采取默认的态度放任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在发现两版图纸有差别且第二版图纸没有审核图章后,监理不到位,放任施工方在工程建设中按照第二版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国家相关标准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检复验。施工方也未对进场铸铝承托弓进行检验。
事故原因
2018年1月8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望江路brt公交站台顶板倒塌事故专家论证会意见认为:
⑴用于施工的图纸未加盖出图章和注册章,也未经第三方审图。该图纸中对承托弓构件具体铸铝牌号和热处理状态、强度的要求不明确。
⑵断裂承托弓现场取样试件的检测报告(编号为g180001)表明抗拉强度实测为106-145mpa,未达到设计复核计算书的设计强度要求值。
⑶承托弓构件制造单位未向采购方提供有效保证文件。
⑷施工、监理单位未对承托弓构件材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抽检复验。
依据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合肥工业大学建筑研究设计院、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提交的复核验算结果,合肥工大共达检测公司的材料复验报告及市重点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资料,综合分析,本次倒塌事故是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造成的。
终审裁定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哲、熊圣建、孙彬彬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8)皖0104刑初6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哲、熊圣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哲作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发现设计单位人员使用未经图审的设计图纸用于指导工程施工而未能履行监理职责,且对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进场材料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抽检复验,将施工方不合格的基材按照合格签字;上诉人熊圣建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合同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原审被告人孙彬彬提供的施工材料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未达到设计复核计算书的设计强度要求值。
上述三人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均系直接责任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三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对上诉人熊圣建具有前科的情节也应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