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淮南市凤县“2020•7•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7月5日16时许,淮南市凤台县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c区6号楼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9.1万元。
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事故相关单位的8名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等12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对事故相关4家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未完全放置在踏步半圆弧内,未使用顶升横梁防脱销装置的情况下,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致使塔式起重机失稳倒塌。
1、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 人)
闫某涛,施工单位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8 人)
王某杰,现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并建议安徽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解除聘用。
2.高某,现建设单位董事,受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负责该项目管理工作。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建议安
徽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解除聘用。
3.陈某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
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陆某凯,施工单位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5.柴某海,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对其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张某,监理单位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及桂集产业孵化器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7.王某,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王某余,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单位监事,负责
公司全面工作及所有生产业务,分管凤台分公司。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
本案例仅仅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为什么只是抓了安全员?安全员在达到塔吊顶升现场后,发现现场情况违规,随即要求安装人员停止作业,但是轻信顶升过程停止作业更加危险的答复,没有继续制止施工,且没有将现场情况向工地领导汇报!
这个案例,安全员没有汇报现场情况成了追刑的关键点,真的只是简单的安全员“背锅”吗?安全管理重于泰山,容不得半点疏忽、侥幸,墨菲定律告诉我们,你越认为不会发生的事,就越可能发生!既然在安全员这个岗位上,不但要求专业知识过硬,还要充分了解行业内的“游戏规则”!
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做到了哪些?没做到哪些?在本次事故到底该承担哪些责任?还是需要依据现场实际情况来定!如果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汇报情况了,而项目经理没有制止继续安装顶升,那可能就是另一个局面了!
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