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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人受审,江苏响水爆炸系列案一审开庭!月薪3000的安全员入刑引热议! -欧洲杯投注官网

据央视网消息,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现场(图/新华社)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7个被告单位、53名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单位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对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及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岳忠和倪成良等2名被告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7名被告人,以及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被告人张惠德,均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被告人张惠德系共同犯罪,其中倪家巷集团和张勤岳、吴岳忠、倪成良系主犯,其他7名被告人系从犯

2、天嘉宜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5名被告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3、被告人张勤岳作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被告人应依法数罪并罚。

4、公诉机关另指控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各项犯罪事实出示了证据,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据了解,盐城市两级法院于今年6月和8月初对系列案件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该系列案件将择期宣判

俗话说:十年技术做总工、十年测量一场空、十年安全牢做通。虽然是一句玩笑话,但执业须谨慎

延伸阅读

2019年11月,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

3月22日,国务院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

  • 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工信、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

  • 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

  • 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方面查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已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两名副省长被问责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

  • 樊金龙同志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费高云同志作为先后分管、协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代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对全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樊金龙、费高云同志在推进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工作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樊金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费高云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相关责任人被严肃查处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61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倪成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勤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单国勋等44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文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朱从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响水县时任环保局局长温劲松1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同时,江苏省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响水县、盐城市和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46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中:

拟给予盐城市委书记戴源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给予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曹路宝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响水县委书记崔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给予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单永红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忠伟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天琦政务记过处分。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

附件: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4人)

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4.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7.张惠德,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8.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9.王心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1.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3.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4.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审)。

25.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6.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7.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8.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9.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0.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1.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2.袁剑,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3.田大成,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4.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5.高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6.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7.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8.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9.周荣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0.张立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室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1.杨浩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副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2.王伟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3.梁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4.张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15人)

1.朱从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孙锋,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周克胜,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张前良,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刘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章殊瑞,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张耀刚,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8.王礼奇,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9.王瑞涛,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潘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1.温劲松,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2.郑荣华,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3.贾海东,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圣宝亮,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5.苏杨毅,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6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14人)

1.戴源,盐城市委书记,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2.曹路宝,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羊维达,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蒋巍,盐城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潘道津,盐城市委常委,曾任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崔爱国,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7.单永红,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8.刘中连,响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张善荣,响水县副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薛风林,响水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李先春,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2.郭建军,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3.潘从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臧新东,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应急管理系统(11人)

1.陈忠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晓燕,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刘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许立设,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薛家玉,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仲汉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处职干部,曾任盐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陈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8.沈巍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雷文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戴希海,响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张昌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规划协调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三)生态环境系统(10人)

1.王天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陈志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杨新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王军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周俊,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盐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单广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叶茂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潘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盐城环境监察室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吴伯兵,响水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徐正科,响水生态环境局副科职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工业和信息化系统(5人)

1.高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陈斌,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贾良早,响水县副处级干部,曾任响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王道玉,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五)规划住建系统(5人)

1.王社成,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杨平,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炜生,响水县小尖镇党委书记,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杨梅娣,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刘德义,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六)市场监管系统(1人)

张龙华,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名3000元工资的安全员被刑拘:网友热议!

正方观点:安全员不应承担刑责!

@overcool

3000元工资的安全员,就是那种领导说怎么干就怎么干不敢发表意见的杂工呀,他们有这么大责任吗?

@唐其鑫

现场安全工作者的责任和付出与回报的待遇。严重失调!!!3000元的工资与至少十年牢狱!!!无颜问青天

@牧马人在奔驰

所以说,安全人要醒目点了,发现问题,报告后又无法解决的,不要在意这3000元的工资了,辞职保平安

@王洪

干10年安全员未出事,我怕干20年会出事,高风险岗位,想转岗了,管安全的,已经变成担责的人,心累人更累。

@ahlei雷

安全员责权利不对等,安全员敢叫停企业吗?拿三千块钱的人能有多大权利?安全是要投入的,谁掌握权力和资源说负责

@timewentby(流年似水)

安全员薪资低于8000元的企业,肯定是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因为老板压根不重视自家企业的安全嘛,大多数老板的观念是能赚到钱才是第一!要查的话隐患绝对一大堆,一查一个准。安全员的地位真的给的太低,不然不会有那么多的安全事故

@私人舞会

安全员不是万能的,化工企业那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很多问题非常的专业。让安全员背锅说不过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多承担运行检查情况上报的职责足够了,怎么整改,是否落实整改真不是一个小安全员能解决左右的事,因为没有发言权。这种趋势必须要循序渐进的改变,不然大事故终究还会上演!!!

@有一说一(work)

安全员绝大多数都是无权的普通职员,即使再专业,再有责任心 终究抵不过手中空空。公司最得罪人的是做安全的,出了事背锅的也是做安全的,唉……

@十月

专职安全员干了十年,抓安全员感觉就是个笑话,有职无权,有些事说的高大上,实际安全员根本左右不了。很多事都不好意思也不能说,免得呵呵呵!

反方观点:安全员应承担刑责!

@gowey guo

安全工作,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出了事找什么借口,没人拿刀逼着干。最终出事还不是因为得过且过的原因。

@夏磊

过度解读了,并没有只抓安全员,从法人代表到下面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都在了。也别老是拿低工资说事,安全员比起一线的员工性价比高不是一点吧,也别说自己无辜,虽然没有决策权,但建议权还是有的吧?这么大的隐患,作为专业人员不会不懂吧,向上提过吗?书面的隐患排查报告,邮件,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虽说“尽职免责”只是个理想,但有和没有在量刑上会有天差地别,啥都拿不出来敢问您平时都在干嘛?冤吗?

@涛子

这抓安全员真和他的工作有问题,如果下整改通知单了,有安全台账,抓了也会放的,自己不做安全施工日志,没办法。现场安全员很多都会有这问题,国企还好,对安全比较重视,私企真心不怎么重视,出了事情也不怎么会引起重视,要想保护好自己,只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剩下的不是拿3000块人能决定的。总之一句话,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

……

起底:涉事企业与杜邦是竞争对手,曾3000元招聘化工安全员!

涉事企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建设有年产200吨kss装置、年产500吨间羟基苯甲酸装置、500m3/h甲醇裂解制氢装置、3000m3/h甲醇裂解制氢装置、年产17000吨间苯二胺等13个生产装置(含15个产品)以及4500吨/年固废和废液焚烧装置。其中间苯二胺的竞争对手国内主要为浙江龙盛(600352),而国际上则是安全界顶顶有名的杜邦公司

我们来看一下两家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薪资对比:

5000元对20000元,非常明显的差距!所谓窥一斑见全貌,对安全的重视首先体现在对安全人的重视。网友评论:

关于安全员如何免责你知道多少?

免责的基础

对安全员来说,要想免责,前提得尽职。什么叫尽职,就是法律法规要求你应该做的事情,你都尽自己所能去做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是安全员的基本职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能会作更具体的规定,但都是基于这7项展开的。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生产培训,记录安全教育生产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你要做的就是,在履职记录中,可以找到证据证明你尽力去履行职责的证据,才可以谈免责。如果连这7项基本职责你都没做到,那谈免责实在是太勉强。

当然你可能会想,这7项职责我都做了,可如何才算到位?万一检察院说我不到位怎么办?别担心,只要你在工作时间尽力去做了且能自证,就没多大事。

事故调查的目的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事故调查的最重要目的,便是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而追究责任,又分为两方面:对安监部门来说,就是顺利结案、实施行政处罚;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揪出涉嫌犯罪的人,让他们接受审判和刑罚。

事故调查的套路

事故调查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做询问笔录。可以说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人,很多都栽在这个环节。

因为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就先入为主地认为你们企业管理存在问题或安全员履职不到位了。整个询问过程,就会想方设法把你往“你有问题”这个已设定的结论上引。

你可能觉得这很坑,但没办法,事故调查组的套路就是这么深。

这时你就得需要掌握应对事故调查的秘诀了:搞懂套路,理清思路,不卑不亢,见招拆招。

事故调查组无非就是想通过询问来证明你没有履职吗?那么你不卑不亢地逐一告诉他,我做了,我已经竭尽所能做了,我能提供证据(照片、录音、会议记录等多种证据形式)证明我竭尽所能做了。

安全员必须让自己很懂、懂很多

通过前面的交代,大家应该能感受得到,对于一个安全员来说,懂,是多么重要!

你必须懂法律,以便知道哪些该干,哪些必须干,哪些可以不干;你必须懂标准,以便知道,应该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才行。

你必须懂套路,然后才能理清思路,见招拆招却从不中招;你必须懂技术,化工企业也好,建筑施工企业也罢,如果几个专业术语就能把你搞晕,你自然无法提高地位、树立权威。

作为一名安全员,你必须要求自己学更多,懂更多。毕竟形势如此不利,除了靠自己,你还能靠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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